文件
我,Michael D. Hagedorn,证明:
1. 我已查看《谷国家银行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据我所知,该报告未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在制定这些陈述的具体情况下,这些陈述不会误导所涵盖的期间;
3.基于我的了解,该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上述报告期间所呈现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的所有实质方面都是公正、准确且充分体现的;
我们和报告人的其他认证主管负责建立和维护报告控制和程序(定义于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定义于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并且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涉及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由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财务报告内部控件,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编制财务报表;
c)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此报告中阐明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覆盖的期间结束时;
d) 披露了本报告中注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变化(对于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公司的第四财政季度), 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者合理可能对注册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登记人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最近的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应职能的人)披露了下列内容:
a) 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公司内部控制过程中拥有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无论是否构成实质性的欺诈,都需要报告。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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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Michael D. Hagedorn |
迈克尔·D·哈格多恩 |
资深执行副总裁兼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