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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31.1

证明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条。

 

我,Dushyant Sharma,证明:

1.
我已审阅过支付控股公司的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实,以致于所述内容在发布时,在所述情况下不会误导关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时期;
3.
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已充分真实地反映了所述期间注册人的财务状况、营业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

(a) 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该公司内的其他人员在准备这份报告的期间内向我们披露,尤其是在披露这份报告的期间内;

(b) 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根据普遍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c) 评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我们的结论,作为本报告涵盖的期间结束时基于这样的评估;并

(d) 在这份报告中披露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变化,这种变化发生在公司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公司的第四个财务季度),这种变化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5.
经过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会计师及董事会董事(或执行类似职责的人员)已得以知晓。

(a) 所有与内部控制有关的设计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有合理的可能对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公司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构成实质性的欺诈。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By:

/s/ Dushyant Sharma

Dushyant Sharma

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