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5 ex32_1.htm EXHIBIT 32.1

 

附件32.1

 

根據18 US Code § 1350條款證明: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採納

 

關於VerifyMe, 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根據今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10-Q表格,在18 U.S.C. §1350和奧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條採納的規定下,本人亞當·斯特德漢聲明:

 

1.季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2.季度報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s/亞當·斯特德漢  

亞當·斯特德漢

首席執行官和總裁。

(首席執行官)

 

日期: 11月12日, 2024 

 

關於信安金融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第三季度的季度報告,在本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中,我,南希·邁爾斯,根據18 U.S.C. §1350立誓,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據我所知:

 

1.季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節的要求,經修訂;並

 

2.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方面,基本上公允地展現了公司。

 

 

/s/ 南希·邁爾斯  

南希·梅耶斯

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財務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日期: 11月12日, 2024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已向VerifyMe公司提供了這份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並將由VerifyMe公司保留,並在證券和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的要求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