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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的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或15d-14(a)条款。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依其所规定通过

 

我,Michael P. Rama,证明:

 

1.

 

我已审阅blink charging co.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未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重大事实,使得这些陈述在制定时照著的情况下,在这份报告涉及的时期内变得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包括在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正确地呈现了申报者截至所呈现期间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4.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们负责建立和维护申报控制及程序(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e)及第15d-15(e)条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f)及第15d-15(f)条所定义)。在此方面,我们已经:
     
  a) 在我们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人(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该等实体的其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或导致设计对财务报告进行内部控制,以便为符合通用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 根据这样的评估,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期末报告了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在登记的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登记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或合理可能会对登记的基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及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最近的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已向申报人的稽核师及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员)进行了信息披露:
     
  a) 所有板块中,所有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之设计或操作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都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概述和报导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良影响;且
     
  b) 任何牵涉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欺诈活动,无论是否重要。

 

由: Michael P. Rama  
  Michael P. Rama  
  首席财务官  
  (财务和会计负责人)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