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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Norman S. Roth,证明:

 

1. 我已审阅CareCloud,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未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重大事实,使得这些陈述在制定时照著的情况下,在这份报告涉及的时期内变得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包括在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正确地呈现了申报者截至所呈现期间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4.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们负责建立和维护申报控制及程序(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e)及第15d-15(e)条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f)及第15d-15(f)条所定义)。在此方面,我们已经:
     
  a. 在我们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人(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该等实体的其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或导致设计对财务报告进行内部控制,以便为符合通用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 评估了登记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阐明了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d. 在此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任何改变且能或有可能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构成实质性的影响的,发生于公司最近的财政年度季度内(对于年报则是公司第四财政年度季度);且

 

5. 登记者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声明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者的稽核师和登记者董事会的审核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板块中,所有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之设计或操作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都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概述和报导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良影响;且
     
  b. 任何牵涉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欺诈活动,无论是否重要。

 

  CareCloud,Inc.
   
  依: /s/ Norman S. Roth
    Norman S. Roth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信安金融
     
日期:    
十一月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