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录32.2
依据认证
根据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有关The Honest Company, Inc.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日向证券及交易所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的第10-Q表格(「报告」),我,David Loretta,该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财务长,根据193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13a-14(b)条的规定,以及根据《飙利奥克斯利法》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 § 1350,证明本人据我所知:
(1)该报告完全符合交易所法案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且
(2)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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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由: | /s/ 大卫 罗蕾塔 |
| | 大卫 罗蕾塔 执行副总裁,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 | (信安金融长兼会计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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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书不应被视为根据《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也不应受到《交易法》第18条的责任所约束。 除非公司明确地通过参考将其纳入有关1933年修订版证券法或《交易法》的任何申报中,否则此证书不应被视为参照而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