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基本报表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Microvast Holdings, Inc.(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已按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10-Q(以下简称“报告”),本人杨武,首席执行官和董事,根据18 U.S.C.第1350条以及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规定,特此声明,据我所知:
(1)该报告充分遵守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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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伍 |
| 姓名: | 吴阳 |
| 头衔: | 首席执行官和董事 |
| |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