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embracechange_ex31-1.htm EXHIBIT 31.1

 

展览31.1

 

证明

根据规则13a-14(a)和15d-14(a)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按以下所述采纳的条款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王景宇,确认如下:

 

1.我已审阅这份 于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季度的10-Q表格的季度报告,对于Embrace Change Acquisition corp;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该报告中的陈述光景下不误导涵盖本报告期间。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 我和登记公司的其他核证负责人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法规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登记公司的基本报表和: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造成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通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设计了 这种对基本报表的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了这种对基本报表的内部控制, 以提供合理的保证,确保基本报表的可靠性以及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的基本报表的准备。

 

c.评估了登记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过程的效力,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这些信息披露控制和过程的效力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覆盖的期间。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而言,是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

 

5. 根据我们最近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注册申请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注册申请人的稽核师事务所和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板块,对于录制、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用于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申报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重要性如何,只要涉及对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拥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由:

/s/ 王静宇

    王静宇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和董事

(主要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