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mbracechange_ex31-2.htm EXHIBIT 31.2

 

展览31.2

 

证明

根据规则13a-14(a)和15d-14(a)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依据其采纳的条款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郑源,证明:

 

1. 我已审查Embrace Change Acquisition corp.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10-Q季度报告;

 

2.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 我和登记公司的其他核证负责人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法规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登记公司的基本报表和: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造成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通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的情况下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登记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过程的效力,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这些信息披露控制和过程的效力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覆盖的期间。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而言,是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

 

5. 根据我们最近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注册申请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注册申请人的稽核师事务所和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板块,对于录制、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用于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申报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重要性如何,只要涉及对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拥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由:

/s/ 郑元

    郑元
    首席财务官兼董事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