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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1

 

我,格雷戈里·D·里佐,证明:

1. 我已检视这份芝加哥铆钉与机器公司的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不省略任何在此情况下对于使所作的陈述不具误导性的重大事实;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及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呈现了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涵盖了本报告所述的期间;

4. 注册公司的其他证明官及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项及程序(根据交易所法则第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根据交易所法则第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已: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根据此次评估,我们对报告期结束时的申报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申报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公开注册人的最近财务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所发生的影响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该变化具有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

5.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最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已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登记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商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Date: November 12, 2024

/s/ Gregory D. Rizzo

 

 

格雷戈里·D·里佐

 

 

首席执行官

 

 

(主要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