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已查阅Everi Holdings Inc.的这份第10-Q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实,以致于所述内容在发布时,在所述情况下不会误导关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时期; |
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呈现了注册者截至本报告期间以及其中阐明的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4. | 登记者及其他负责人与我共同负责制定和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以下简称《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的揭示控制),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下简称《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的揭示控制),对登记人负有责任,并已: |
a) |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这些评估,就根据本报告涵盖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
d) | 本报告披露了在报告期内出现的与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的任何更改,这些更改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中发生(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这些更改已或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5. | 登记者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者的审计师和登记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披露: |
a) | 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b) | 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By: | Mark F. Labay | ||||||
Mark F. Labay |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