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已查閱Everi Holdings Inc.的這份第10-Q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實,以致於所述內容在發佈時,在所述情況下不會誤導關於本報告所涵蓋的時期;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全面準確呈現了註冊者截至本報告期間以及其中闡明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4. | 登記者及其他負責人與我共同負責制定和維護揭示控制和程序(以下簡稱《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的揭示控制),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下簡稱《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的揭示控制),對登記人負有責任,並已: |
a) |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
c) |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根據這些評估,就根據本報告涵蓋期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的結論; |
d) | 本報告披露了在報告期內出現的與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相關的任何更改,這些更改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中發生(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這些更改已或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
5. | 登記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者的核數師和登記者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類似職能的人)披露: |
a) | 我們披露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
b) | 涉及具有內部財務報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我們都已在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進行披露; |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By: | Mark F. Labay | ||||||
Mark F. Labay | ||||||||
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