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第二節:EX-31.2(規則13A-14(A)信安金融主管認證)
展覽 31.2
主要財務負責人的Rule 13a-14(a)認證。
我,Dominic Canuso,特此證明:
1. 我已審查Capital Bancorp, Inc.的這份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反映了報告期內的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註冊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對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並且我們: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或在我們的監管下促成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以確保任何涉及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都會在準備本報告的這段時間內通過其他員工了解;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管下促成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保證按照通常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展示了關於披露控件和程序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有效性結論;以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註冊人在最近一個財季(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季度)內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件發生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已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件產生實質性影響;以及
5. 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會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不論其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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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通過: /s/ 多米尼克·卡努索 |
| 姓名: 多米尼克·卡努索 |
| 職位: 信安金融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