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据《萨班斯-欧克斯法案》第18 USC 1350条款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采纳所采取的措施
关于2024年9月30日季度结束的遗留住房公司(“公司”)在本文件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orm 10-Q季度报告(“报告”),我,邓肯·贝茨,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依据18 U.S.C. §1350予以证明,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基于我的了解: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展示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s/ 邓肯·贝茨 |
| 姓名:邓肯·贝茨 |
| 职务: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