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财务长的认证
根据第302条
我,钟绿环,特此证明:
1. 我已审查Flag Ship Acquisition Corporation的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该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也不遗漏表述的重大事实,必要的信息,以使在本报告涵盖的期间内作出的陈述不会因所述情况而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登记公司截至本报告所示期间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现金流;
4. 登记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已经: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知晓,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提供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基本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评估的结果陈述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止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的末尾;并且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务季度(对于年度报告,注册人为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任何对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的实质性影响,或者合理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
5.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在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基础上,已向注册人的核数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在设计或操作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不论其是否具备实质性。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作者: | /s/ 钟露欢 |
钟露欢, 财务长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