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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1

 

C首席执行官的ERTIFICATION

根据2002年豪利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规定

 

我,Bastiaan van der Baan,证明:

 

1. 我已审阅了lixte生物科技控股公司的10-Q表格季度报告;
   
2.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针对注册人所进行的操作。

 

  (a) 我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涉及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资讯由其他人在这些实体内向我通报,尤其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我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证;
     
  (c) 对登记者的内部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本报告中提出我对内部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点
     
  (d) 在本报告中公开注册人的最近财务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所发生的影响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该变化具有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

 

5. 根据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已向登记审计师和登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商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By: /s/ 巴斯蒂安·范德·班
    巴斯蒂安·范德·班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