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我,Spencer Neumann,特此证明:
我,Ben Kohn,证明:
1.我已经查阅了PLBY Group,Inc.的这份第十号表格季度报告;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在所涵盖的期间内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未披露对使该陈述不愿以误导性的相关事实;
基于我的了解,在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全面反映了作为注册者并在该报告中呈现的期间内,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
注册者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者的披露控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定第13a-15(e)和15d-15(e)),以及内部控件与金融报告(根据《交易所法》规定第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已经: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控件并进行监督,以确保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在内的与注册者有关的重要信息由其他实体在此报告准备期间告知我们;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控件并进行监督,以合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依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我们评估了注册者的控件,并根据该评估,在此报告期结束时呈现了我们关于控件有效性的结论;
我们在此报告中公开了在注册者最近的财季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者的第四财季),对注册者的内部控件进行了任何更改,这些更改对注册者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对其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注册者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者的审计师和董事会(或执行等效职能人员)披露:
在设计或操作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的所有与财务报告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有合理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
(b)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报告公司内部财务控制方面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By: /s/ Ben Kohn
Ben Kohn
首席执行官和总裁。
签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