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1
本修订和重述的复合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反映了公司章程的修订和重述条款及其后于2023年1月18日之前或该日期后向马里兰州评估和税务部提交的所有修订,但并不构成其修订和/或重述。
公司章程
修正和重新规定
支持
美国战略投资公司
一个马里兰州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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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战略投资公司
修订及重述章程
第一条:美国战略投资公司,一家马里兰州公司(“公司”),希望修订并重新陈述其当前有效的章程,及其后续修订。
第二条:以下条款为当前生效及后续修订的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一条
公司的名称是美国战略投资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成立目的是从事任何合法的行为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1986年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第856至860节或任何继承条款(统称为“法典”)的合格和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业务),供根据MGCL及现有或未来有效的马里兰州一般法律组织的公司进行。
第三条。
公司在马里兰州的居民代理人名称和地址为CSC-律师注册服务公司,地址: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圣保罗街7号820室,邮政编码21202。公司的主要办公地址在马里兰州的地址为:c/o CSC-律师注册服务公司,地址: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圣保罗街7号820室,邮政编码21202。公司还可以在马里兰州内外设有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办事处和营业地点。
第四章。
根据章程规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术语应作如下解释:
“顾问”指的是公司任命、雇佣或与之签订合同的某个人员,负责指导或执行公司的日常业务事务,包括任何将所有或几乎所有此类职能进行分包的人。
“关联方”指的是,关于任何个人,(i) 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有投票权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的该其他个人的已发行投票证券的任何个人;(ii) 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有投票权的该其他个人的已发行投票证券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的任何个人;(iii) 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或与该其他个人共同控制的任何个人;(iv) 该其他个人的任何高管、董事、受托人或普通合伙人;(v) 该个人作为高管、董事、受托人或普通合伙人的任何法律实体。
“董事会”指公司的董事会。
“章程”指的是公司的章程,随时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指的是公司的章程。
“法规”应具有本文第二条所述的含义。
“A类普通股”应具有本文第5.1节所述的含义。
“公司”应具有本条第I条所提供的含义。
“董事”应具有本条第6.1节所提供的含义。
“分配”指的是任何分配,就此术语在MGCL第2-301节中所定义而言。
“交易法案”是指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经过不时修订,或任何后续法案。
“MGCL”是指马里兰州一般公司法,当前有效。
“不合规的要约收购”具有本条第5.13节中所规定的含义。
“运营合伙企业”指的是纽约市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公司的附属机构。
“个人”是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遗产、信托(包括根据《税法》第401(a)或501(c)(17)条款合规的信托)、专门用于《税法》第642(c)条款所述目的而永久保留的一部分信托、协会、根据《税法》第509(a)条款之意义的私营基金会、股份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还包括根据《交易法》第13(d)(3)条款所使用的群体以及适用豁免持有人限制(如本条第5.7(i)节所定义)的群体。
“优先股”的含义如本节第5.1节所述。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是指一家以房地产权益(包括房产所有权和租赁权)或以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进行主要投资的公司、信托、协会或其他法律实体(不包括房地产联合投资),根据《税法》规定的REIT条款定义。
“《税法》中的REIT条款”是指《税法》第856至860条及与房地产投资信托相关的任何继承条款或其他条款(包括有关对其中受益权益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条款颁布的法规。
“证券”是指公司发行的以下任一项,视情况而定:股份、任何其他股票、股份或其他权益或受益或其他利益、投票信托证书、债券、公司债、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担保或无担保、可转换、次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或一般称为“证券”的任何工具或任何利益凭证、股份或参与,临时或临时证书,对于、收据、担保或warrants、期权或订阅、购买或获取前述任何项目的权利。
“股份回购计划”的含义如本节第5.7(ii)(j)节所述。
“分享”指的是公司的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票,包括A类普通股和优先股。
“股东”指的是作为公司或其转移代理人所维护的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第五章。
第5.1章节 授权股份. 公司有权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50,000,000 Shares, of which (i) 300,000,000 shall be designated as Class A Common Stock, $0.01 par value per Share (the “Class A Common Shares”); and (ii) 50,000,000 shall be designated as preferred stock, $0.01 par value per Share (the “Preferred Shares”). The aggregate par value of all authorized Shares having par value is $3,500,000. If Shares of one class are classified or reclassified into Shares of another class pursuant to Section 5.2(ii) or Section 5.3 of this Article V, the number of authorized Shares of the former class shall be automatically decreased and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the latter class shall be automatically increased, in each case by the number of Shares so classified or reclassified, as the case may be, so that the aggregate number of Shares of all classes that the Company has authority to issue shall not be more than the total number of Shares set forth in the first sentence of this Section 5.1. The Board, with the approval of a majority of the entire Board and without any action by the Stockholders, may amend the Charter from time to time to increase or decrease the aggregate number of Shares or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any class or series that the Company has authority to issue.
(i) CLASS A COMMON SHARES SUBJECt TO TERMS OF PREFERRED SHARES. The Class A Common Shar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press terms of any class or series of Preferred Shares.
(ii) 描述. Subject to Section 5.7 hereof and except as may otherwise be specified in the Charter, each Common Share shall entitle the holder thereof to one vote. The Board may classify or reclassify any unissued Class A Common Shares from time to time into one or more classes or series of Shares.
(iii) 分配权利董事会不时可能授权公司向股东宣告并支付现金或其他公司资产,或以公司证券进行分红或其他分配,包括向一种类别的股份持有者支付另一类别股份的分红,或者来自董事会自行判断的任何其他来源。董事会将努力授权公司宣告并支付这些分红和其他分配,以便公司符合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格。
除非董事会在其全权酌情权下已判断符合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格对公司最佳利益不利,否则公司应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股东必须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并由公司宣布之前,不能享有任何分红或其他分配。董事会根据本条款行使权力和权利时,应遵循当时有效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相关规定。任何在公司记录上注册的股份名义持有者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收到的分红或其他分配,将被视为对所有可支付或可交付于该股份的分红或其他分配的充分解脱,并对其适用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iv) 清算权如发生任何自愿或非自愿的清算、解散或终止,或公司资产的任何分配,根据适用法律确定可分配给A类普通股持有人总资产的金额。每位特定类别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按比例与该类别的其他持有人一起获得可分配资产的那一部分,该部分基于该持有者所持有的尚未流通的A类普通股数与当时尚未流通的该类别的A类普通股总数的比例。
(v) 投票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并且遵循任何优先股类别或系列的明确条款,A级普通股的持有者应有权在所有股东会议上就所有事项(根据适用法律普通股东应有权投票的事项)进行唯一投票。
第5.3节 优先股董事会可以对任何未发行的优先股进行分类,以及不时重新分类任何先前的未发行优先股类别或系列,成为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的股份。 将任何类别或系列的分类或重新分类的股份。
第5.4节 分类或重新分类的股份。. 在任何类别的分类或重新分类的股份发行之前, 董事会通过决议应:(a) 指定该类别或系列以区别于所有其他类别和系列的股份;(b) 指明该类别或系列中包含的股份数量;(c) 根据第5.7节的规定,并根据当时发行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明确条款,设定或变更每个类别或系列的偏好、转换或其他权利、投票权、分红或其他分配的限制、限制、资格和赎回的条款和条件;(d) 使公司向马里兰州评估和税务部门提交附加章程。根据本条第5.4节第(c)项设定或变更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条款可以依赖于可在章程之外获取的事实或事件(包括董事会的决定或公司的其他事实或事件)并可能在持有人之间有所不同,但上述事实、事件或变更如何对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条款产生影响,必须在附加章程或其他章程文件中明确说明。
任何在股东会议上要求或允许采取的行动,可以不举行会议而通过书面或电子传输的同意予以采取,以任何方式和根据《商业公司法》(MGCL) 中允许的投票方式,且在章程细则中列明。
第5.5节 股东代表同意替代开会。. 在任何 股东会议上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以不举行会议而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的同意进行。
第5.6节 章程和章程. 所有股东的权利和所有股份的条款均受章程和章程细则的约束。 章程和章程细则的规定。
(i) 定义。根据本第5.7条的规定,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总股权所有权限制”是指未偿还股份总值的9.8%以及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9.8%(以总值或股份数量计算,以更严格者为准)或任何由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第5.7(ii)(h)条规定确定的其他百分比。
“实际拥有权”是指一个人对股份的所有权,无论该股份的权益是直接还是间接持有(包括通过提名人持有),并应包括通过《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44条的适用而被视为持有的权益,其修改版由《美国国内税收法》第856(h)(1)(B)条规定。“实际拥有者”、“实际拥有”和“实际拥有的”应具有相关含义。
“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和星期日之外的任何一天,该天既不是法定假日,也不是纽约市的银行机构依法、规章或行政命令授权或要求关闭的日子。
“慈善受益人”指根据第5.7(iii)(f)条规定确定的一个或多个信托受益人,前提是每个此类组织必须在《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中描述,并且对每个此类组织的捐赠必须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70(b)(1)(A)、2055和2522条的扣除资格。
“推定所有权”是指一个人对股份的所有权,无论该股份的权益是直接还是间接持有(包括通过提名人持有),并应包括
通过《美国国内税收法》第318(a)条的适用而被视为拥有的权益,其修改版由《美国国内税收法》第856(d)(5)条规定。术语“推定拥有者”、“推定拥有”和“推定拥有的”应具有相关含义。
“例外持有者”是指根据第5.7(ii)(g)条由董事会为之设定例外持有者限制的股东。
“例外持有人限制”是指,前提是受影响的例外持有人同意遵守董事会根据第5.7(ii)(g)条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第5.7(ii)(h)条进行调整,董事会根据第5.7(ii)(g)条规定的百分比限制。
任何日期的“市场价格”是指,关于任何类或系列的流通股份,在该日期的收盘价。“收盘价”是指在该日期的最后成交价格,正常情况下,或者,如果该日没有成交,流通股份的买入和卖出价格的平均值,正常情况下,均由主要国家证券交易所提供,该股份在该交易所上市或获得交易,如果该股份未在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得交易,则为最后报价价格,或者如果没有报价,则为场外市场中买入和卖出价格的平均值,均由当时可能使用的主要自动报价系统提供,或者如果没有任何这样的系统报价,则为由董事会选择的在该股份中做市的专业做市商提供的买入和卖出价格的平均值,或者,如果没有可用的交易价格,则由董事会判断的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
“禁止持有者”是指,在任何声称的转让中,任何人如果不是由于第5.7(ii)(a)条的规定,就会违反第5.7(ii)(a)条而实益拥有或建构拥有股份,以及在相关上下文中,任何本应是禁止持有者所拥有股份的记录所有者。
“限制终止日期”是指,董事会根据第7.4条确定的第一天,该日不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尝试或继续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资格,或为了使公司获得房地产投资信托资格而在此所列的对实益拥有权、建构拥有权和股份转让的限制和限制不再需要。
“转让”是指任何发行、出售、转让、赠与、转让、遗赠或其他处分,以及导致任何个人获得实益所有权或
构造所有权的股份,或投票权或获得股份分红的权利,或任何采取任何此类行动或导致任何此类事件的协议,包括 (a) 任何期权的授予或行使 (或任何期权的任何处分),(b) 任何证券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股份的权利或股份的任何利益的处分,以及行使任何此类转换或交换权,(c) 其他实体中利益的转让,导致股份的实益所有权或构造所有权的变化;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无论是记录所有权、构造所有权还是实益所有权,以及是否是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术语 “转让中” 和 “已转让” 应具有相关含义。
“信托”是指第 5.7(iii)(a) 节中规定的任何信托。
“受托人”是指与公司和禁止所有者无关的由公司指定的担任信托受托人的个人。
(ii) 股份.
(a) 所有权限制在限制终止日期之前,但受第 5.8 节的限制:
(I) 基本限制.
(A)(1) 除非在任何补充条款中规定创建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否则除了例外持有人,没有其他任何人可以受益地拥有或构造性拥有超过总股份拥有限制的股份,(2) 任何例外持有人不得受益地拥有或构造性拥有超过该例外持有人的例外持有人限制的股份。
(B) 没有任何人可以受益地拥有或构造性拥有股份,以至于该等受益所有权或构造性拥有的股份将导致公司被视为“紧密持有”的定义,依据《法典》第856(h)节的规定(不管该所有权是否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后半段持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未能符合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受益所有权或构造性拥有将导致公司实际拥有或构造性拥有租户的利益,该租户在《法典》第856(d)(2)(B)节中有所描述,如果公司从该租户获取的收入将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典》第856(c)节的任何总收入要求)。
(C) 任何股份的转让,如果有效,将导致股份被少于100人受益地拥有(根据《法典》第856(a)(5)节的原则进行判断),则该转让自始无效,意图转让人将不会在该股份中获得任何权利。
(II) 信任转让如果发生任何股份转让,如果生效,会导致任何人在违反第5.7(ii)(a)(I)(A)或(B)条的情况下对股份进行有利拥有或建设性拥有,则
(A) 然后,受益所有权或构造性拥有的股份数量,若该等股份会导致该人违反第5.7(ii)(a)(I)(A)或(B)节的规定(四舍五入到最近整数股份),将自动转让给一个信托,以惠及慈善受益人,如第5.7(iii)节所述,生效时间为该转让日前的营业结束时,该人将不获得该股份的任何权利;或
(B) 如果本句所述的转让对信托无效,以致无法防止违反第5.7(ii)(a)(I)(A)或(B)节,则该数量的股份转让将自始无效,并且预期的受让方将不享有这些股份的任何权利。
在根据本节5.7(iii)(a)(II)转让股份的情况下,如果本节5.7的任何条款的违反仍然存在(例如,单个信托持有股份将违反适用于信托的100个股东要求),则股份应转让给多个信托,每个信托具有不同的受托人,并且一个或多个慈善受益人与其他信托的受益人不同,以确保没有违反本节5.7的任何条款。
(b) 违约的救济措施. 如果董事会在任何时候判断发生了导致违反第5.7(ii)(a)节的转让或其他事件,或某个人意图获得或试图获得任何股份的实益所有权或构造所有权,违反第5.7(ii)(a)节(无论该违反是否故意),董事会应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拒绝实施或防止该转让或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导致公司赎回股份,拒绝在公司账簿上确认该转让或提起诉讼以禁制该转让或其他事件;不过,任何违反第5.7(ii)(a)节的转让、试图转让或其他事件应自动导致
上述转让给信托,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该转让(或其他事件)应自始无效,如上所述,无论董事会是否采取任何行为(或不作为)。
(c) 受限转让通知. 任何获得或尝试或意图获得股份的实益所有权或构造所有权的人,如果该行为将或可能违反第5.7(ii)(a)(I)(A)或(B)节,或任何拥有将导致根据第5.7(ii)(a)(II)节转让到信托的股份的人,应立即向公司书面通知该事件,或在拟议或尝试交易的情况下,至少提前15天向公司书面通知,并应根据公司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以确定该转让对公司作为信托的地位的影响(如有)。
(d) 要求提供信息的持有者在限制终止日期之前:
(I) 每位拥有超过五个百分点(或根据法规或财政部规章要求的更低百分比)的股份的所有者,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通知,说明该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所享有股份的数量以及该股份的持有方式。每位这样的所有者应向公司提供公司可能要求的额外信息,以便判断这样的实益拥有权对公司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地位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并确保符合股权拥有总限制;
(II) 每个作为股份实益所有者或构造所有者的个人,以及每个代表实益所有者或构造所有者持有股份的个人(包括记录上的股东),应诚实地向公司提供公司可能要求的信息,以便确定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地位,并符合任何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的要求,或确定此类合规性。
(e) 补救措施不受限制. 根据第7.4节的规定,本第5.7(ii)(e)节的内容不应限制董事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行动,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以维持公司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地位。
(f) 在适用本第5.7(ii)条的任何规定、第5.7(iii)条或第5.7(i)条中存在歧义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根据其掌握的事实确定适用本第5.7(ii)条或第5.7(iii)条或任何该等定义与任何情况相关的规定。如果第5.7(ii)或(iii)条要求董事会采取行动,而章程未就该等行动提供具体指导,董事会有权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只要该行动不违反第5.7条的规定。如果没有董事会另行决定(董事会可自行全权决定),如果个人本来(只是因为有第5.7(ii)(b)条所规定的补救措施)将违反第5.7(ii)(a)条而取得股份的所有权或建设性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补救措施(如适用)应首先适用于原本本人将拥有但实际上并未拥有的股份,按照每个实际拥有这些股份的人拥有的股份数量的相对比例分配。. 在本第5.7(ii)节、第5.7(iii)节或第5.7(i)节中任何条款的适用存在歧义的情况下,董事会应有权确定本第5.7(ii)节条款的适用。
Section 5.7(iii) or any such definition with respect to any situation based on the facts known to it. In the event Section 5.7(ii) or (iii) requires an action by the Board and the Charter fails to provide specific guidance with respect to such action, the Board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determine the action to be taken so long as such action is not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5.7. Absent a decision to the contrary by the Board (which the Board may make in its sole and absolute discretion), if a Person would have (but for the remedies set forth in Section 5.7(ii)(b)) acquired Beneficial Ownership or Constructive Ownership of Shares in violation of Section 5.7(ii)(a), such remedies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first to the Shares which, but for such remedies, would have been Beneficially Owned or Constructively Owned (but not actually owned) by such Person, pro rata among the Persons who actually own such Shares based upon the relative number of the Shares held by each such Person.
(g) EXCEPTIONS.
(I) Subject to Section 5.7(ii)(a)(I)(B), the Board, in its sole discretion, may (prospectively or retroactively) exempt a Person from the Aggregate Share Ownership Limit and may establish or increase an Excepted Holder Limit for such Person if:
(A) the Board obtains such representations and undertakings from such Person as are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ascertain that no individual’s Beneficial Ownership or Constructive Ownership of such Shares will violate Section 5.7(ii)(a)(I)(B);
(B) such Person does not, and represents that it will not, actually own or Constructively Own an interest in a tenant of the Company (or a tenant of any entity owned or controlled by the Company) that would cause the Company to actually own or Constructively Own more than a 9.9% interest (as set forth in Section 856(d)(2)(B) of the Code) in such tenant and the Board obtains such representations and undertakings from such Person as are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ascertain this fact (for this purpose, a tenant from whom the Company (or an entity owned or controlled by the Company) derives (and is expected to continue to derive) a sufficiently small amount of revenue such that, in the opinion of the Board, rent from such tenant would not adversely affect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qualify as a REIt, shall not be treated as a tenant of the Company); and
(C) 该人士同意,任何对这些陈述或承诺的违反或试图违反(或其他与第5.7(ii)(a)条至第5.7(ii)(f)条中的限制相抵触的行为)将导致这些股份根据第5.7(ii)(a)(II)条和第5.7(iii)条自动转让给一个trust。
(II) 在根据第5.7(ii)(g)(I)条授予任何例外之前,董事会可能要求来自美国国税局的裁决,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满足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形式和实质要求,以便判断或确保公司的REIT状态。尽管收到任何裁决或意见,董事会可能会在授予此类例外时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或限制。
(III) 在遵守第5.7(ii)(a)(I)(B)条的前提下,参与股份(或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证券)发行或定向增发的承销商,可以优先拥有或合理拥有超过总股份所有权限制的股份(或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证券),但仅在便于此类发行或定向增发的必要范围内。
(IV) 董事会仅可在:(1) 获得该例外持有者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或(2) 根据与该例外持有者入合作建立该例外持有者限制的协议和承诺的条款和条件,减少该例外持有者的限制。除非总股份所有权限制的百分比高于某例外持有者限制,否则该例外持有者的限制不得减少到低于总股份所有权限制的百分比。
(h) 增加或减少总股份所有权限制. 根据第5.7(ii)(a)(I)(B)条,董事会可以不时增加一个或多个个人的总股份所有权限制,并减少所有其他个人的总股份所有权限制;但前提是,减少后的总股份所有权限制在所有者股份百分比超过减少后限制之前,不对该个人生效,而任何进一步收购超过该股份百分比的股份将违反总股份所有权限制,并且进一步要求新的总股份所有权限制不会允许五个人或更少的人优先拥有或合理拥有超过49.9%的流通股份的价值。
(i) 股东在发行或转让股票时收到通知在限制终止日期之前发行或转让股份时,公司应向收件人提供通知,其中包含有关所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股份的信息,而不是发行股份证书,表格应与以下内容在实质上相似:
美国战略投资公司(“公司”)的证券受到对受益所有权和构建所有权与转让的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根据1986年修订的《国内税收法典》(“法典”)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身份。根据某些进一步的限制,并且除非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i) 任何人不得受益拥有或构建拥有超过9.8% 的总流通股份的价值或9.8%(按价值或股份数量,取其更严格者)的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除非该人是例外持有人(此情况下例外持有人限制将适用);(ii) 任何人不得受益拥有或构建拥有的资本股份,这将导致公司根据法典第856(h)条款被视为“紧密持有”,或以其他方式导致公司无法资格成为REIT;并且 (iii) 任何股份的转让,如有效,将使股份的受益拥有者少于100人(根据法典第856(a)(5)条的原则确定)将无效,并且意向受让人将不会获得该股份的任何权利。任何受益拥有或构建拥有股份,或试图受益或构建拥有的股份,而导致或将导致某人受益拥有或构建拥有超过上述限制的股份的人,必须立即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或在试图交易的情况下,至少提前15天提供书面通知)。如果上述(i)和(ii)中规定的转让或所有权限制被违反,超过或违反上述限制的股份将自动转移给信托的受托人,以使一个或多个慈善受益人受益。此外,如果董事会裁定所有权、转让或其他事件可能违反上述限制,董事会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赎回股份。进一步地,在某些事件发生时,违反上述限制的试图转让可能是无效的。此通知中所有大写术语的含义均在公司章程中定义,章程可能会不时修订,申请者可要求提供一份包括转让和所有权限制的副本,而无需支付费用。对此副本的请求可直接向公司秘书提出,地址为其主要办公室。
(j) 不合规的投标报价. 任何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股票转让给进行不合规投标报价的任何人,除非该股东首先以相当于以下较高价格向公司提供该股票:(i)不合规投标报价价格,以及(ii)以下价格(如适用):(A)如果公司在不合规投标报价时有有效的自愿回购股票计划(“股票回购计划”),则按此类股票可以根据股票回购计划回购的价格;或者(B)如果公司在不合规投标报价时没有有效的股票回购计划,则按董事会确定的当时每股净资产价值的价格。
(iii) 股份信托转让.
(a) 信托所有权. 在任何声称的转让或第5.7条第(ii)(a)(II)节所述的其他事件中,如果导致股份转让给信托,则该股份应转让给受托人,作为信托的受托人,仅为一个或多个慈善受益人的独占利益。此类转让给受托人的行为应在声称的转让或导致根据第5.7条第(ii)(a)(II)节转让给信托的其他事件发生前的营业日结束时生效。受托人应由公司任命,并且应是与公司及任何禁止所有者无关联的人。每个慈善受益人应由公司根据第5.7条第(iii)(f)节的规定指定。
(b) 受托人持有的股份状况. 受托人持有的股份应为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禁止所有者对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股份不享有任何权利。禁止所有者不得从受托人持有的任何信托股份的所有权中获得经济利益,不得享有任何分红或其他分配权利,且不得拥有针对信托中股份的投票权或其他权利。
(c) 股息和投票权受托人应享有所有表决权以及与信托持有的股份有关的分红或其他分配权利,这些权利将为慈善受益人的专属利益而行使。在公司发现股份已转让给受托人之前支付的任何分红或其他分配,应由该分红或其他分配的接受者在要求时支付给受托人,任何授权但未支付的分红或其他分配应在到期时支付给受托人。支付给受托人的任何分红或其他分配应为慈善受益人保留信托。禁止所有人对信托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并且根据马里兰州法律,在股份转让给受托人之日起生效,受托人有权(由受托人自行决定)(i)撤销公司发现之前禁止所有人投票的任何投票,
并(ii)根据受托人为慈善受益人利益而采取的意图重新投票;但是,如果公司已经采取不可逆转的公司行动,则受托人无权撤销和重新投票。尽管本节5.7的规定,在公司收到股份已转入信托的通知之前,公司有权依赖其股票转让及其他股东记录,以准备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名单,判断代理人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并以其他方式进行股东投票。
(d) 受托人出售股份在收到公司通知股份已转入信托后的20天内,受托人应将信托持有的股份出售给受托人指定的个人,该个人对股份的拥有不会违反第5.7节(ii)(a)(I)或(II)中列出的拥有限制。出售后,慈善受益人在已售股份中的权益将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节5.7(iii)(d)将销售的净收益分配给禁止所有人和慈善受益人。禁止所有人将获得(1)禁止所有人为股份支付的价格,或如果禁止所有人没有在导致股份被信托持有的事件中向股份支付价值(例如,在赠与、遗赠或其他交易中),则为导致股份被信托持有事件发生当天的市场价格;(2)受托人从信托持有股份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中收到的每股价格。受托人可根据第5.9(iii)(c)条款,按已支付给禁止所有人的分红和其他分配的金额减少支付给禁止所有人的金额。超过支付给禁止所有人的应付金额的任何净销售收益应立即支付给慈善受益人。如果在公司发现股份已转让给受托人之前,仅由禁止所有人出售该股份,则(i)该股份应被视为代表信托出售,并且(ii)在禁止所有人收到的金额超过禁止所有人根据本节5.7有权获得的金额的情况下,该超出部分应在要求时支付给受托人。
(e) 转让给受托人的股票的购买权. Shares transferred to the Trustee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offered for sale to the Company, or its designee, at a price per Share equal to the lesser of (i) the price per Share in the transaction that resulted in such transfer to the Trust (or, in the case of a devise or gift, the Market Price at the time of such devise or gift) and (ii) the Market Price on the date the Company, or its designee, accepts such offer. The Company may reduce the amount payable to the Prohibited Owner by the amount of dividends and other Distributions which have been paid to the Prohibited Owner and are owed by the Prohibited Owner to the Trustee pursuant to Section 5.7(iii)(c). The Company may pay the
amount of such reduction to the Truste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Charitable Beneficiary. The Compan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accept such offer until the Trustee has sold the Shares held in the Trust pursuant to Section 5.7(iii)(d). Upon such a sale to the Company, the interest of the Charitable Beneficiary in the Shares sold shall terminate and the Trustee shall distribute the net proceeds of the sale to the Prohibited Owner.
(f) 指定慈善受益人. By written notice to the Trustee, the Company shall designate one or mor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o be the Charitable Beneficiary of the interest in the Trust such that (i) the Shares held in the Trust would not violate the restrictions set forth in Section 5.7(ii)(a)(I) or (II) in the hands of such Charitable Beneficiary and (ii) each such organization must be described in Section 501(c)(3) of the Code and contributions to each such organization must be eligible for deduction under each of Sections 170(b)(1) (A), 2055 and 2522 of the Code.
第5.8节 SETTLEMENTS. 第5.7节的内容不应妨碍通过 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或自动场外报价系统的设施进行的任何交易的结算。任何交易的结算发生并不应否定第5.7节任何条款的效力,并且此类交易中的任何转让均应遵循第5.7节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和限制。
第5.9节 可分性. 如果第5.7节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此类条款的应用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 无效、无效或无法执行,则第5.7节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且其他此类条款的应用仅在必要的范围内受到影响,以遵循该法院的判决。
第5.10节 执行公司被特别授权寻求衡平救济,包括禁令救济, 以实施第5.7节的规定。
第5.11节 不放弃公司或董事会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时的延迟或失败, 不得视为公司或董事会的任何权利放弃,但在书面上明确放弃的除外。
第5.12节 优先购买和评估权除非董事会在设定条款时另有规定, 根据第5.4条款分类或重新分类的股票,或者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合同,无任何股票持有人,作为该持有人,享有任何优先购买权,购买或认购任何额外股票或其可能发行或出售的其他安防-半导体。股票持有人无权行使MGCL第3标题,第2小节所规定的反对股东的任何权利或其继承者法令,除非董事会判断这些权利适用于与该确定日期之后的一个或多个交易相关的所有或任何类或系列的股票,持有这些股票的股东才有权行使这些权利。
除非董事会判断这些权利适用于所有或任何类或系列的股票,与该确定日期之后的一个或多个交易相关,持有这些股票的股东才有权行使这些权利。
第5.13节 收购要约如果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包括但不限于“迷你收购”要约, 该人必须遵守《交易法》第14D条的所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超过5%已发行股票的收购要约的披露和通知要求;但是,除非《交易法》另有要求,否则这些文件不需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任何未能遵守第14D条规定而发起收购要约的个人(该收购要约称为“非合规收购要约”)应对公司为执行本第5.13条的规定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责,包括与审查与该收购要约相关的所有文件所产生的费用。此外,公司可以寻求禁令救济,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非合规收购要约相关的临时或永久性限制令。本第5.13条和第5.7条(ii)(j)在任何股票已限制或被允许在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交易时将不具备任何效力。
第VII条。管理。 (a)本计划将由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将由董事会成员组成。委员会可以将计划下的行政任务委托服务于代理或/和员工以协助计划管理,包括为每个参与者建立和维护计划下的个人证券账户。
第6.1节 董事数;任期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在董事的指导下进行。 董事会的董事人数(“董事”)为四人,人数可以根据章程不时增加或减少,但不得低于MCGL要求的最低人数。根据MGCL第3-804(c)条款,公司选举,除非董事会在确定任何种类或系列的优先股条款时另有规定,董事会的任何及所有空缺只能由剩余董事的多数赞成票填补,即使剩余董事不足以构成法定人数,任何被选举填补空缺的董事应在该空缺发生的董事任期内继续任职,直到适任接任人被正式选举并符合资格。董事人数的减少不得导致任何董事在任期未结束前被免职。对于董事投票,每个股份可投票给与选举董事人数相同数量的个人。禁止对董事进行累积投票。
第6.2节 辞职、免职或死亡任何董事可以通过向董事会递交通知而辞职, 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秘书。
任何辞职通知应在董事会、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秘书收到此通知时生效,或在通知中指定的任何未来日期生效。根据优先股持有者的权利,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可以在有或没有理由的情况下,通过有权投票的股东的赞成票被免职,前提是这些股东在董事选举中的投票权占多数。
第七条。
POW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第7.1节 一般规定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 董事会可以采取任何行动,依其独立的判断和裁量,以开展公司的业务。章程应当以有利于授予董事会权力和权威的假设来解释。关于章程的任何解释或董事会在其权力和权威方面所作的判断应具有决定性。本条第七款中对董事会特定权力的列举和定义不应通过引用或推断限制或约束,或被解释为通过推断或其他方式排除或限制根据马里兰州现在或将来有效的一般法律所赋予董事会的权力。
第7.2节 董事会对股票发行的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任何时间授权发行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授权的,或者可转换为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证券或权利,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授权的,考虑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对价(或在股票拆分或股票分红的情况下不考虑对价),并受章程或公司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限制或限制的约束。 融资
第7.3节 融资. The Board shall have the power and authority to cause the Company to borrow or, in any other manner, raise money for the purposes and on the terms it determines, which terms may (i) include evidencing the same by issuance of Securities and (ii) have such provisions as the Board may determine (a) to reacquire such Securities; (b) to enter into other contracts or obligations on behalf of the Company; (c) to guarantee, indemnify or act as surety with respect to payment or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of any Person; and (d) to mortgage, pledge, assign, grant security interests in or otherwise encumber the Company’s assets to secure any such Securities, contracts or obligations (including guarantees, indemnifications and suretyships); and to renew, modify, release, compromise, extend, consolidate or cancel, in whole or in part, any obligation to or of the Company or participate in any reorganization of obligors to the Company.
第7.4节 REIt QUALIFICATION. The Board shall use its reasonable best efforts to take such actions as are necessary or appropriate to preserve the status of the Company as a REIT; provided, however, if the Board determines that it is no longer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o continue to be qualified as a REIt, the Board may revoke or otherwise terminate the Company’s REIt elec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856(g) of the Code. The Board also may determine that compliance with any restriction or limitation on stock ownership and transfers set forth in Section 5.7 hereof is no longer required for REIt qualification.
第7.5节 DETERMINATIONS BY BOARD. The determination as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the direction of the Board, shall be final and conclusive and shall be binding upon the Company and every Stockholder: the amount of the net income of the Company for any period and the amount of assets at any time legally available for the payment of dividends, redemption of Shares or the payment of other Distributions on Shares; the amount of paid-in surplus, net assets, other surplus, annual or other cash flow, funds from operations, adjusted or modified funds from operations, net profit, net assets in excess of capital, undivided profits or excess of profits over losses on sales of assets; the amount, purpose, time of creation, increase or decrease, alteration or cancellation of any reserves or charges and the propriety thereof (whether or not any obligation or liability for which such reserves or charges shall have been created shall have been paid or discharged); any interpretation or resolution of any ambiguity with respect to any provision of the Charter (including the terms, preferences, conversion or other rights, voting powers or rights, restrictions, limitations as to dividends or other Distributions, qualifications or terms or conditions of redemption of any class or series of Shares) or the Bylaws; the fair value, or any sale, bid or asked price to be applied in determining the fair value, of any asset owned or held by the Company or any Shares;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any class of the Company; any matter relating to the acquisition, holding and disposition of any assets by the Company; any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one or more agreements with any Person; or any other matter relating to the business and affairs of the Company or required or permitted by applicable law, the Charter or Bylaws or otherwise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Board; provided, however, that any determination by the Board as to any of the preceding matters shall not render invalid or improper any action taken or omitted prior to such determination and no Director shall be liable for making or failing to make such a determination.
第八条。
如果董事会选择内部化顾问提供的任何管理服务,公司或运营合伙企业将不向顾问或其附属机构支付任何薪酬或其他报酬,以进行管理服务的内部化。
第IX条。
尽管法律允许或要求根据有权投票的股东中更大票数的赞成票采取或批准任何行动,如果董事会声明该行动是可取的,并且经过有权投票的股东的多数票投票表决,该行动将有效且有效。
第十章。
第10.1节 股东责任限制任何股东对于公司的任何债务、索赔、要求、 判决或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作为股东,也不对任何由于作为股东而与公司资产或事务有关的任何人承担任何个人责任,无论是侵权、合同还是其他情况。
在马里兰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现任或从前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对公司或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责任。本第10.2(a)条的修订或废除,或任何其他章程或细则中与本第10.2(a)条不一致的条款的采纳或修订,均不影响前述句子在此类修订、废除或采纳之前对于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适用性。
(b) The Company shall, to the maximum extent permitted by Maryland law in effect from time to time, indemnify and, without requiring a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of the ultimate entitlement to indemnification, pay or reimburse reasonable expenses in advance of final disposition of a proceeding to (i) any individual who is a present or former Director or officer of the Company and who is made or threatened to be made a party to, or witness in, the proceeding by reason of his or her service in that capacity or, (ii) any individual who, while a Director or officer of the Company and at the request of the Company, serves or has served as a director, officer, partner, member, manager or trustee of another corporati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joint venture, trust, employee benefit plan or other
enterprise and who is made or threatened to be made a party to, or witness in, the proceeding by reason of his or her service in that capacity. The rights of a Director or officer to indemnification and advance of expenses provided hereby shall vest immediately upon election of such Director or officer. The Company shall,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Board, provide such indemnification and advancement of expenses to a Person who served a predecessor of the Company in any of the capacities described in (i) or (ii) above and to any employee or agent of the Company or a predecessor of the Company. Neither the amendment nor repeal of this Section 10.2(b), nor the adoption or amendment of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e Charter or Bylaws inconsistent with this Section 10.2(b), shall apply to or affect in any respect the applicability of this Section 10.2(b) with respect to any act or failure to act which occurred prior to such amendment, repeal or adoption.
第10.3节 EXPRESS EXCULPATORY CLAUSES IN INSTRUMENTS. Neither the Stockholders nor the Directors, officers, employees or agents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under any written instrument creating an obligation of the Company by reason of their being Stockholders, Directors, officers, employees or agents of the Company, and all Persons shall look solely to the Company’s assets for the payment of any claim under or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at instrument. The omission of the foregoing exculpatory language from any instrument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r enforceability of such instrument and shall not render any Stockholder, Director, officer, employee or agent of the Company liable thereunder to any third party, nor shall the Directors or any officer, employee or agent of the Company be liable to anyone as a result of such omission.
第11条。
公司保留随时根据法律对章程进行任何修订的权利,包括任何更改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任何已发行股份的条款或合同权利的修订。章程赋予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均在此保留的情况下授予。除非根据马里兰州法律或章程的具体条款允许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修订,章程的任何修订只有在董事会声明为可行并经有权投票的股东的绝对多数票通过的情况下才有效。
第三:本章程的修订和重新陈述已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正式建议,并已按照法律要求获得公司股东的批准。
第四:公司的主要办公地址为:222 Bellevue Ave, Newport, Rhode Island 02840。
第五:公司的现任代理人是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 N.A.,地址是:150 Royall Street, Canton, Massachusetts 02021。
第六:保留。
第七条:公司通过其董事会的决议,已经选择,不管其章程或细则中是否有相反的规定,遵循马里兰一般公司法(“MGCL”)第3-803条的规定,其废除只能通过MGCL第3-802(b)(3)条授权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下签人承认这些修订和重述的章程是公司的企业行为,并且对于所有需要根据宣誓验证的事项或事实,下签人承认根据他所知的信息和信念,这些事项和事实在所有实质方面都是真实的,并且该声明是在伪证罪的惩罚下作出的。
美国战略投资公司。
附加条款
支持
(根据马里兰一般公司法的第2-105、2-201(c)和2-208条)
马里兰一般公司法)
american strategic investment公司,一家马里兰州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此向马里兰州评估与税务部认证:
第一:根据公司的章程第5.1节中的权力(以下简称“章程”),公司的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通过正式采纳的决议,将公司授权但未发行的15,000股面值为每股0.01美元的优先股重新分类并指定为A系列优先股,面值为每股0.01美元,具有以下偏好、转换和其他权利、投票权、限制、关于分红和其他分配的限制、资格以及赎回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在章程的任何重述后,成为章程第V条的一部分,并对本条款或子条款进行必要或适当的重新编号或重新标记。章程中使用但未在此定义的专有名词应具有章程中附上的意义。
第1部分。股份数量及指定特此设立一系列称为“系列A优先股”的公司优先股,并且构成该系列的股份数量应为15,000股。该股份数量可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增加或减少,并通过根据马里兰州一般公司法提交补充章程的方式以及马里兰州评估与税务部的备案接受。提供在任何减少时,系列A优先股的股份数量不得减少到少于当前已发行股票数量加上为行使已发行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而保留的股份数量,或用于转换公司已发行的任何可转换为系列A优先股的证券的数量。
第2部分。分红派息和其他分配.
(A) 在享有优先于或平等于系列A优先股对于分红的情况下持有任何类别或系列优先股(或其他公司股票)的股份持有者的权利的前提下,系列A优先股的持有者,相对于在分红方面排名低于系列A优先股的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持有者,应有权在董事会授权并由公司宣布有合法资金可供分红的前提下,按季度以现金方式收取股息,在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结束的季度之后的月份的第十五天支付(每个此类日期称为“季度股息支付日”),自首次发行一股或部分股份的系列A优先股后的首次季度股息支付日起,以每股(如有)金额(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分)接收,金额应为1,000乘以所有现金分红的每股总额,以及1,000乘以所有非现金分红或其他分配的每股总额(按实物支付),但不包括支付的以公司普通股的Class A普通股票每股面值0.01美元计算的股息(“Class A普通股票”)或对已发行的Class A普通股票股份进行的细分(通过重新分类或其他方式),自立即前一个季度股息支付日以来或就首次季度股息支付日而言,自首次发行的任何一股或部分股份的系列A优先股以来。若公司在任何时间宣布或支付以Class A普通股票支付的Class A普通股票股息,或对已发行的Class A普通股票进行股份的细分或合并,或合并为更多或更少的Class A普通股票(通过重新分类或其他非Class A普通股票的股息支付),则在每种情况下,系列A优先股的持有者在上述情况下应得的金额应通过将该金额乘以一个分数进行调整,该分数的分子为该事件后立即流通的Class A普通股票的股份数量,分母为该事件前立即流通的Class A普通股票的股份数量。
(B) 公司应在本第2节的(A)段中规定的情况下,立即在宣告后,针对系列A优先股宣告分红或其他分配,
针对A类普通股的分红或其他分配(不包括以A类普通股支付的分红)。
(C) 根据本第2节的(A)段规定到期的分红将从前一个季度分红支付日期起开始累积,并按系列A优先股的已发行股份累积,除非该股份的发行日期早于首次季度分红支付的记录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分红从股份的发行日期开始累积,或者发行日期为季度分红支付日期,或者在确定有权获得季度分红的系列A优先股持有者的记录日期之后及该季度分红支付日期之前,在以上任何情况下,该分红应从季度分红支付日期开始累计和累积。已累积但未支付的分红不计利息。少于当时已累积和到期的总分红金额支付给系列A优先股的股份的分红,应按一股一股的比例在所有该等当时已发行的股份中分配。董事会可以设定一个记录日期,用于确定有权获得支付所宣告的分红或分配的系列A优先股持有者,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声明支付日前60天。
(D) 在判断根据马里兰州一般公司法,分红或其他分配(不包括自愿或非自愿清算)是否被允许时,若公司在分红或其他分配时被解散,则需要支付持有系列A优先股的持有者的优先权的金额不得计入公司的总负债中。
第3节。投票权系列A优先股的股东应享有以下投票权:
(A) 在以下调整条款的前提下,每股系列A优先股应赋予持有人在提交给A类普通股持有人表决的所有事项上有1,000票。在公司如在任何时间宣布或支付任何A类普通股的分红派息,支付方式为以A类普通股支付,或对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进行拆分、合并或重组合(通过重新分类或其他方式,而非以A类普通股的分红派息的方式),则在每种情况下,系列A优先股的持有人在该事件发生前立即享有的每股投票数应通过将该数字乘以一个分数进行调整,该分数的分子为事件发生后立即流通的A类普通股的股份数,分母为事件发生前立即流通的A类普通股的股份数。
(B) 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或其他优先股或任何类似股票的其他类别或系列的条款或法律另有规定,系列A优先股的持有人、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以及公司的其他资本股票的持有人
应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针对提交给公司股东表决的所有事项。
(C) 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或者法律另有要求,系列A优先股的持有人不应享有特别投票权,且他们的同意无须被要求(除非他们有权按照本条款与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一起投票)以执行任何公司行动。
第4节。特定限制.
(A) 每当根据第2节未支付的季度股息或其他股息或分配的A系列优先股到期后,直至所有累积和未支付的股息和分配(无论是否已授权或声明)在已发行的A系列优先股上全部支付完毕,公司不得:
(i) 声明或支付股息,或对任何在A系列优先股之前排名的普通股(无论在股息上还是在清算、解散或清算时)进行其他分配;
(ii) 声明或支付股息,或对任何与A系列优先股排名相等的普通股(无论在股息上还是在清算、解散或清算时)进行其他分配,除非在A系列优先股和所有此类平价股票上按比例支付股息,且所有此类股票的持有者当时有权获得的金额总和;
(iii) 除非根据公司的章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公司证券的所有权施加限制或限制,以保护公司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状态,按照《国内税收法》的规定,赎回或购买或以其他方式以对价获取任何在A系列优先股之前排名的公司股票,前提是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用任何此类普通股的股份按A系列优先股排名进行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股份(在股息及解散、清算或结束时)。
(B) 公司不得允许其任何子公司购买或以其他方式以对价获得公司股票,除非公司能够根据本节第4段的(A)款,在该时间和方式下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此类股份。
第5节。回收的股份公司以任何方式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取的所有A系列优先股应构成授权但未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未指明为类别或系列,可随后分类、重新分类或以任何系列或类别的优先股发行。
第六部分。清算、解散或清理事件中,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在清算责任后按比例分享法律可供分配给股东的资产,但须优先满足现有优先股的优先权。.
(A) 在公司进行任何自愿或其他类型的清算、解散或终止时,除非在此之前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已获得每股金额(“A系列清算优先权”),该金额应根据下面的调整条款计算,等于1,000乘以分配给A类普通股持有者的每股总金额,再加上任何应计和未支付的分红,否则不应向优先股排名较低的股份持有者(无论是分红还是在清算、解散或终止时)进行分配。如果公司在任何时候宣布或支付任何分红给A类普通股,支付方式为A类普通股股份,或对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股份进行分割、合并或合并(通过重新分类或其他方式,而非通过支付A类普通股股份的分红)为更多或更少的A类普通股股份,则在每种情况下,A系列优先股持有者在上述句子中立即获得的总金额应通过一个分数进行调整,该分数的分子为事件后立即发行的A类普通股股份数,分母为事件前立即发行的A类普通股股份数。
(B) 如果可用资产不足以允许全额支付A系列清算优先权以及所有其他类别和系列的公司股票的清算优先权(如有)且这些股票具有与A系列优先股相同的优先权,则可用于该分配的资产应按比例分配给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和这些同等股份的持有者,比例根据各自的清算优先权进行分配。
(C) 公司与其他实体的合并或整合,或任何其他实体与公司的合并或整合,不应被视为本第6节所指的公司的清算、解散或终止。
第七条。 董事会除非有董事会决议另行授权,否则董事会将享有任免公司高级职务的专属权力和权限。合并、收购、以太经典。如果公司参与任何合并、合并、组合或其他交易,其中A类普通股的股份被兑换或转换为其他股票或证券、现金或任何其他财产,则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每股A系列优先股应同时被同样兑换或转换为每股金额,受以下调整条款的限制,等于1,000乘以股票、证券、现金或任何其他财产(按实物支付)总额,该金额各自取决于每股A类普通股被转换或兑换的内容。如果公司在任何时间宣告或支付任何A类普通股的股息,按A类普通股股份支付,或者对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股份进行细分或合并或整合(通过重新分类或其他非支付以A类普通股股份的股息的方式),改变为更大或更小数量的A类普通股股份,那么在每种情况下,前述句子中关于A系列优先股股份的兑换或变更的金额应通过将该金额乘以一个分数进行调整,该分数的分子是该事件后立即流通的A类普通股股份的数量,分母是该事件前立即流通的A类普通股股份的数量。
事件的分母是该事件前立即流通的A类普通股股份的数量。
第8节。修订在任何时候,只要系列A优先股尚在流通,章程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包括合并、整合或其他方式,这会实质性和不利地改变、变更或废除系列A优先股的偏好、转换及其他权利、投票权、红利和其他分配的限制、条件或赎回条款,而不经过至少三分之二系列A优先股持有者的积极投票,单独作为一个类别进行投票。
第9条。等级系列A优先股在红利支付以及清算、解散和结束时,均应在公司发行的所有其他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之下进行排名,除非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条款另有规定,并且在这些事项上应优先于A类普通股。
第10条。所有权限制系列A优先股应受制于章程第5.7节所述的限制和条件。
第11条。允许的分配在判断分配是否在马里兰法律下被允许时(除非在清算、解散或结束时),无论是通过分红,还是通过赎回或其他股份的收购,或其他方式,若公司在分配时被清算,满足具有优先权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持有人的优先权所需的金额,不应计入公司的总负债。
第二:根据章程中包含的授权,董事会已对A系列优先股进行了分类和指定。
第三:这些补充章程已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和投票被董事会批准。
第四:下签人确认这些补充章程是公司的法人行为,并且对于所有需要在宣誓下验证的事项或事实,下签人确认,在他所知、所信、所想的范围内,这些事项和事实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真实的,并且该声明是在伪证罪的处罚下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