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 2 tmb-20240930xex3d1.htm EX-3.1

附表3.1

本修訂和重述的複合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反映了公司章程的修訂和重述條款及其後於2023年1月18日之前或該日期後向馬里蘭州評估和稅務部提交的所有修訂,但並不構成其修訂和/或重述。

公司章程

修正和重新規定

支持

美國戰略投資公司

一個馬里蘭州的公司


目錄

第一條. 名稱

1

第二條. 目的和權力

1

第三條. 常駐代理人和主要辦公室

1

第四條. 定義

1

第五條. 股票

4

第5.1節 授權股份

4

第5.2節 A類普通股

4

第5.3節 優先股

5

第5.4節 分類或重新分類的股份

5

第5.5節 股東同意以替代會議

5

第5.6節章程和章程細則

5

第5.7節 對所有權和轉讓的限制

5

第五部分.8 結算

14

第五部分.9 可分割性

14

第五部分.10 執行

14

第五部分.11 不放棄權利

14

第五部分.12 優先購買權和評估權

14

第五部分.13 要約收購

15

第六條. 董事會

15

第六部分.1 董事人數

15

第6.2節 辭職、罷免或死亡

16

第七條 董事會的權力

16

第7.1節 一般規定

16

第7.2節 股票發行的董事會授權

16

第7.3節 融資

16

第7.4節 REIT資格

16

第7.5節 董事會的判斷

17

第八條 內部化不收費

17

第九條 重大行動

17

第十條 股東、董事和高管的責任

18

第10.1節 股東責任限制

18

第10.2節 董事和高管責任限制;賠償

18

第10.3節 文書中的明確免責條款

18

第十一條 修訂

19


美國戰略投資公司

修訂及重述章程

第一條:美國戰略投資公司,一家馬里蘭州公司(「公司」),希望修訂並重新陳述其當前有效的章程,及其後續修訂。

第二條:以下條款爲當前生效及後續修訂的章程的所有條款:

第一條

名稱

公司的名稱是美國戰略投資公司。

第二條。

宗旨與職權

公司的成立目的是從事任何合法的行爲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根據1986年內部收入法典(經修訂)第856至860節或任何繼承條款(統稱爲「法典」)的合格和作爲房地產投資信託的業務),供根據MGCL及現有或未來有效的馬里蘭州一般法律組織的公司進行。

第三條。

居住地代理人和主要辦公室

公司在馬里蘭州的居民代理人名稱和地址爲CSC-律師註冊服務公司,地址: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聖保羅街7號820室,郵政編碼21202。公司的主要辦公地址在馬里蘭州的地址爲:c/o CSC-律師註冊服務公司,地址: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聖保羅街7號820室,郵政編碼21202。公司還可以在馬里蘭州內外設有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辦事處和營業地點。

第四章。

定義

根據章程規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以下術語應作如下解釋:


「顧問」指的是公司任命、僱傭或與之簽訂合同的某個人員,負責指導或執行公司的日常業務事務,包括任何將所有或幾乎所有此類職能進行分包的人。

「關聯方」指的是,關於任何個人,(i) 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或持有有投票權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的該其他個人的已發行投票證券的任何個人;(ii) 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或持有有投票權的該其他個人的已發行投票證券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的任何個人;(iii) 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控制或與該其他個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個人;(iv) 該其他個人的任何高管、董事、受託人或普通合夥人;(v) 該個人作爲高管、董事、受託人或普通合夥人的任何法律實體。

「董事會」指公司的董事會。

「章程」指的是公司的章程,隨時進行修訂。

「公司章程」指的是公司的章程。

「法規」應具有本文第二條所述的含義。

「A類普通股」應具有本文第5.1節所述的含義。

「公司」應具有本條第I條所提供的含義。

「董事」應具有本條第6.1節所提供的含義。

「分配」指的是任何分配,就此術語在MGCL第2-301節中所定義而言。

「交易法案」是指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經過不時修訂,或任何後續法案。

「MGCL」是指馬里蘭州一般公司法,當前有效。

「不合規的要約收購」具有本條第5.13節中所規定的含義。


「運營合夥企業」指的是紐約市運營合夥企業有限公司,該公司爲公司的附屬機構。

「個人」是指個人、公司、合夥企業、遺產、信託(包括根據《稅法》第401(a)或501(c)(17)條款合規的信託)、專門用於《稅法》第642(c)條款所述目的而永久保留的一部分信託、協會、根據《稅法》第509(a)條款之意義的私營基金會、股份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還包括根據《交易法》第13(d)(3)條款所使用的群體以及適用豁免持有人限制(如本條第5.7(i)節所定義)的群體。

「優先股」的含義如本節第5.1節所述。

「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是指一家以房地產權益(包括房產所有權和租賃權)或以房地產爲擔保的貸款進行主要投資的公司、信託、協會或其他法律實體(不包括房地產聯合投資),根據《稅法》規定的REIT條款定義。

「《稅法》中的REIT條款」是指《稅法》第856至860條及與房地產投資信託相關的任何繼承條款或其他條款(包括有關對其中受益權益所有權歸屬的規定)以及根據該條款頒佈的法規。

「證券」是指公司發行的以下任一項,視情況而定:股份、任何其他股票、股份或其他權益或受益或其他利益、投票信託證書、債券、公司債、票據或其他債務憑證、擔保或無擔保、可轉換、次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或一般稱爲「證券」的任何工具或任何利益憑證、股份或參與,臨時或臨時證書,對於、收據、擔保或warrants、期權或訂閱、購買或獲取前述任何項目的權利。

「股份回購計劃」的含義如本節第5.7(ii)(j)節所述。

「分享」指的是公司的任何類別或系列的股票,包括A類普通股和優先股。


「股東」指的是作爲公司或其轉移代理人所維護的股份的登記持有人。

第五章。

股票

第5.1章節 授權股份. 公司有權發行的股份總數爲 350,000,000 Shares, of which (i) 300,000,000 shall be designated as Class A Common Stock, $0.01 par value per Share (the 「Class A Common Shares」); and (ii) 50,000,000 shall be designated as preferred stock, $0.01 par value per Share (the 「Preferred Shares」). The aggregate par value of all authorized Shares having par value is $3,500,000. If Shares of one class are classified or reclassified into Shares of another class pursuant to Section 5.2(ii) or Section 5.3 of this Article V, the number of authorized Shares of the former class shall be automatically decreased and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the latter class shall be automatically increased, in each case by the number of Shares so classified or reclassified, as the case may be, so that the aggregate number of Shares of all classes that the Company has authority to issue shall not be more than the total number of Shares set forth in the first sentence of this Section 5.1. The Board, with the approval of a majority of the entire Board and without any action by the Stockholders, may amend the Charter from time to time to increase or decrease the aggregate number of Shares or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any class or series that the Company has authority to issue.

第5.2節 A類普通股.

(i) CLASS A COMMON SHARES SUBJECt TO TERMS OF PREFERRED SHARES. The Class A Common Shar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press terms of any class or series of Preferred Shares.

(ii) 描述. Subject to Section 5.7 hereof and except as may otherwise be specified in the Charter, each Common Share shall entitle the holder thereof to one vote. The Board may classify or reclassify any unissued Class A Common Shares from time to time into one or more classes or series of Shares.

(iii) 分配權利董事會不時可能授權公司向股東宣告並支付現金或其他公司資產,或以公司證券進行分紅或其他分配,包括向一種類別的股份持有者支付另一類別股份的分紅,或者來自董事會自行判斷的任何其他來源。董事會將努力授權公司宣告並支付這些分紅和其他分配,以便公司符合房地產投資信託的資格。


除非董事會在其全權酌情權下已判斷符合房地產投資信託的資格對公司最佳利益不利,否則公司應根據《法典》的規定進行。股東必須在獲得董事會授權並由公司宣佈之前,不能享有任何分紅或其他分配。董事會根據本條款行使權力和權利時,應遵循當時有效的任何類別或系列股份的相關規定。任何在公司記錄上註冊的股份名義持有者或其正式授權代理人收到的分紅或其他分配,將被視爲對所有可支付或可交付於該股份的分紅或其他分配的充分解脫,並對其適用情況不承擔任何責任。

(iv) 清算權如發生任何自願或非自願的清算、解散或終止,或公司資產的任何分配,根據適用法律確定可分配給A類普通股持有人總資產的金額。每位特定類別的A類普通股持有人將有權按比例與該類別的其他持有人一起獲得可分配資產的那一部分,該部分基於該持有者所持有的尚未流通的A類普通股數與當時尚未流通的該類別的A類普通股總數的比例。

(v) 投票權除非章程另有規定,並且遵循任何優先股類別或系列的明確條款,A級普通股的持有者應有權在所有股東會議上就所有事項(根據適用法律普通股東應有權投票的事項)進行唯一投票。

第5.3節 優先股董事會可以對任何未發行的優先股進行分類,以及不時重新分類任何先前的未發行優先股類別或系列,成爲一個或多個類別或系列的股份。 將任何類別或系列的分類或重新分類的股份。

第5.4節 分類或重新分類的股份。. 在任何類別的分類或重新分類的股份發行之前, 董事會通過決議應:(a) 指定該類別或系列以區別於所有其他類別和系列的股份;(b) 指明該類別或系列中包含的股份數量;(c) 根據第5.7節的規定,並根據當時發行的任何類別或系列股份的明確條款,設定或變更每個類別或系列的偏好、轉換或其他權利、投票權、分紅或其他分配的限制、限制、資格和贖回的條款和條件;(d) 使公司向馬里蘭州評估和稅務部門提交附加章程。根據本條第5.4節第(c)項設定或變更的任何類別或系列股份的條款可以依賴於可在章程之外獲取的事實或事件(包括董事會的決定或公司的其他事實或事件)並可能在持有人之間有所不同,但上述事實、事件或變更如何對該類別或系列股份的條款產生影響,必須在附加章程或其他章程文件中明確說明。


任何在股東會議上要求或允許採取的行動,可以不舉行會議而通過書面或電子傳輸的同意予以採取,以任何方式和根據《商業公司法》(MGCL) 中允許的投票方式,且在章程細則中列明。

第5.5節 股東代表同意替代開會。. 在任何 股東會議上要求或允許採取的任何行動,可以不舉行會議而通過書面或電子方式的同意進行。

第5.6節 章程和章程. 所有股東的權利和所有股份的條款均受章程和章程細則的約束。 章程和章程細則的規定。

第5.7節 投資權益的擁有和轉讓限制.

(i) 定義。根據本第5.7條的規定,以下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總股權所有權限制」是指未償還股份總值的9.8%以及任何類別或系列股份的9.8%(以總值或股份數量計算,以更嚴格者爲準)或任何由董事會按照本協議第5.7(ii)(h)條規定確定的其他百分比。

「實際擁有權」是指一個人對股份的所有權,無論該股份的權益是直接還是間接持有(包括通過提名人持有),並應包括通過《美國國內稅收法》第544條的適用而被視爲持有的權益,其修改版由《美國國內稅收法》第856(h)(1)(B)條規定。「實際擁有者」、「實際擁有」和「實際擁有的」應具有相關含義。

「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和星期日之外的任何一天,該天既不是法定假日,也不是紐約市的銀行機構依法、規章或行政命令授權或要求關閉的日子。

「慈善受益人」指根據第5.7(iii)(f)條規定確定的一個或多個信託受益人,前提是每個此類組織必須在《美國國內稅收法》第501(c)(3)條中描述,並且對每個此類組織的捐贈必須符合《美國國內稅收法》第170(b)(1)(A)、2055和2522條的扣除資格。

「推定所有權」是指一個人對股份的所有權,無論該股份的權益是直接還是間接持有(包括通過提名人持有),並應包括


通過《美國國內稅收法》第318(a)條的適用而被視爲擁有的權益,其修改版由《美國國內稅收法》第856(d)(5)條規定。術語「推定擁有者」、「推定擁有」和「推定擁有的」應具有相關含義。

「例外持有者」是指根據第5.7(ii)(g)條由董事會爲之設定例外持有者限制的股東。

「例外持有人限制」是指,前提是受影響的例外持有人同意遵守董事會根據第5.7(ii)(g)條規定的要求,並根據第5.7(ii)(h)條進行調整,董事會根據第5.7(ii)(g)條規定的百分比限制。

任何日期的「市場價格」是指,關於任何類或系列的流通股份,在該日期的收盤價。「收盤價」是指在該日期的最後成交價格,正常情況下,或者,如果該日沒有成交,流通股份的買入和賣出價格的平均值,正常情況下,均由主要國家證券交易所提供,該股份在該交易所上市或獲得交易,如果該股份未在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或獲得交易,則爲最後報價價格,或者如果沒有報價,則爲場外市場中買入和賣出價格的平均值,均由當時可能使用的主要自動報價系統提供,或者如果沒有任何這樣的系統報價,則爲由董事會選擇的在該股份中做市的專業做市商提供的買入和賣出價格的平均值,或者,如果沒有可用的交易價格,則由董事會判斷的股份的公平市場價值。

「禁止持有者」是指,在任何聲稱的轉讓中,任何人如果不是由於第5.7(ii)(a)條的規定,就會違反第5.7(ii)(a)條而實益擁有或建構擁有股份,以及在相關上下文中,任何本應是禁止持有者所擁有股份的記錄所有者。

「限制終止日期」是指,董事會根據第7.4條確定的第一天,該日不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嘗試或繼續作爲房地產投資信託資格,或爲了使公司獲得房地產投資信託資格而在此所列的對實益擁有權、建構擁有權和股份轉讓的限制和限制不再需要。

「轉讓」是指任何發行、出售、轉讓、贈與、轉讓、遺贈或其他處分,以及導致任何個人獲得實益所有權或


構造所有權的股份,或投票權或獲得股份分紅的權利,或任何採取任何此類行動或導致任何此類事件的協議,包括 (a) 任何期權的授予或行使 (或任何期權的任何處分),(b) 任何證券或可轉換爲或可交換爲股份的權利或股份的任何利益的處分,以及行使任何此類轉換或交換權,(c) 其他實體中利益的轉讓,導致股份的實益所有權或構造所有權的變化;在每種情況下,無論是自願還是非自願,無論是記錄所有權、構造所有權還是實益所有權,以及是否是通過法律程序實現的。術語 「轉讓中」 和 「已轉讓」 應具有相關含義。

「信託」是指第 5.7(iii)(a) 節中規定的任何信託。

「受託人」是指與公司和禁止所有者無關的由公司指定的擔任信託受託人的個人。

(ii) 股份.

(a) 所有權限制在限制終止日期之前,但受第 5.8 節的限制:

(I) 基本限制.

(A)(1) 除非在任何補充條款中規定創建任何類別或系列的股份,否則除了例外持有人,沒有其他任何人可以受益地擁有或構造性擁有超過總股份擁有限制的股份,(2) 任何例外持有人不得受益地擁有或構造性擁有超過該例外持有人的例外持有人限制的股份。

(B) 沒有任何人可以受益地擁有或構造性擁有股份,以至於該等受益所有權或構造性擁有的股份將導致公司被視爲「緊密持有」的定義,依據《法典》第856(h)節的規定(不管該所有權是否在一個納稅年度的後半段持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未能符合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的資格(包括但不限於,受益所有權或構造性擁有將導致公司實際擁有或構造性擁有租戶的利益,該租戶在《法典》第856(d)(2)(B)節中有所描述,如果公司從該租戶獲取的收入將導致公司無法滿足《法典》第856(c)節的任何總收入要求)。


(C) 任何股份的轉讓,如果有效,將導致股份被少於100人受益地擁有(根據《法典》第856(a)(5)節的原則進行判斷),則該轉讓自始無效,意圖轉讓人將不會在該股份中獲得任何權利。

(II) 信任轉讓如果發生任何股份轉讓,如果生效,會導致任何人在違反第5.7(ii)(a)(I)(A)或(B)條的情況下對股份進行有利擁有或建設性擁有,則

(A) 然後,受益所有權或構造性擁有的股份數量,若該等股份會導致該人違反第5.7(ii)(a)(I)(A)或(B)節的規定(四捨五入到最近整數股份),將自動轉讓給一個信託,以惠及慈善受益人,如第5.7(iii)節所述,生效時間爲該轉讓日前的營業結束時,該人將不獲得該股份的任何權利;或

(B) 如果本句所述的轉讓對信託無效,以致無法防止違反第5.7(ii)(a)(I)(A)或(B)節,則該數量的股份轉讓將自始無效,並且預期的受讓方將不享有這些股份的任何權利。

在根據本節5.7(iii)(a)(II)轉讓股份的情況下,如果本節5.7的任何條款的違反仍然存在(例如,單個信託持有股份將違反適用於信託的100個股東要求),則股份應轉讓給多個信託,每個信託具有不同的受託人,並且一個或多個慈善受益人與其他信託的受益人不同,以確保沒有違反本節5.7的任何條款。

(b) 違約的救濟措施. 如果董事會在任何時候判斷髮生了導致違反第5.7(ii)(a)節的轉讓或其他事件,或某個人意圖獲得或試圖獲得任何股份的實益所有權或構造所有權,違反第5.7(ii)(a)節(無論該違反是否故意),董事會應採取其認爲合適的措施,拒絕實施或防止該轉讓或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導致公司贖回股份,拒絕在公司賬簿上確認該轉讓或提起訴訟以禁制該轉讓或其他事件;不過,任何違反第5.7(ii)(a)節的轉讓、試圖轉讓或其他事件應自動導致


上述轉讓給信託,並且在適用的情況下,該轉讓(或其他事件)應自始無效,如上所述,無論董事會是否採取任何行爲(或不作爲)。

(c) 受限轉讓通知. 任何獲得或嘗試或意圖獲得股份的實益所有權或構造所有權的人,如果該行爲將或可能違反第5.7(ii)(a)(I)(A)或(B)節,或任何擁有將導致根據第5.7(ii)(a)(II)節轉讓到信託的股份的人,應立即向公司書面通知該事件,或在擬議或嘗試交易的情況下,至少提前15天向公司書面通知,並應根據公司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以確定該轉讓對公司作爲信託的地位的影響(如有)。

(d) 要求提供信息的持有者在限制終止日期之前:

(I) 每位擁有超過五個百分點(或根據法規或財政部規章要求的更低百分比)的股份的所有者,必須在每個納稅年度結束後的30天內,向公司提交書面通知,說明該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所享有股份的數量以及該股份的持有方式。每位這樣的所有者應向公司提供公司可能要求的額外信息,以便判斷這樣的實益擁有權對公司作爲房地產投資信託的地位的影響(如果有的話),並確保符合股權擁有總限制;

(II) 每個作爲股份實益所有者或構造所有者的個人,以及每個代表實益所有者或構造所有者持有股份的個人(包括記錄上的股東),應誠實地向公司提供公司可能要求的信息,以便確定公司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地位,並符合任何稅務機關或政府機關的要求,或確定此類合規性。

(e) 補救措施不受限制. 根據第7.4節的規定,本第5.7(ii)(e)節的內容不應限制董事會採取其認爲必要或適當的其他行動,以保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以維持公司作爲房地產投資信託的地位。

(f) 在適用本第5.7(ii)條的任何規定、第5.7(iii)條或第5.7(i)條中存在歧義的情況下,董事會有權根據其掌握的事實確定適用本第5.7(ii)條或第5.7(iii)條或任何該等定義與任何情況相關的規定。如果第5.7(ii)或(iii)條要求董事會採取行動,而章程未就該等行動提供具體指導,董事會有權決定採取何種行動,只要該行動不違反第5.7條的規定。如果沒有董事會另行決定(董事會可自行全權決定),如果個人本來(只是因爲有第5.7(ii)(b)條所規定的補救措施)將違反第5.7(ii)(a)條而取得股份的所有權或建設性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補救措施(如適用)應首先適用於原本本人將擁有但實際上並未擁有的股份,按照每個實際擁有這些股份的人擁有的股份數量的相對比例分配。. 在本第5.7(ii)節、第5.7(iii)節或第5.7(i)節中任何條款的適用存在歧義的情況下,董事會應有權確定本第5.7(ii)節條款的適用。


Section 5.7(iii) or any such definition with respect to any situation based on the facts known to it. In the event Section 5.7(ii) or (iii) requires an action by the Board and the Charter fails to provide specific guidance with respect to such action, the Board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determine the action to be taken so long as such action is not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5.7. Absent a decision to the contrary by the Board (which the Board may make in its sole and absolute discretion), if a Person would have (but for the remedies set forth in Section 5.7(ii)(b)) acquired Beneficial Ownership or Constructive Ownership of Shares in violation of Section 5.7(ii)(a), such remedies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first to the Shares which, but for such remedies, would have been Beneficially Owned or Constructively Owned (but not actually owned) by such Person, pro rata among the Persons who actually own such Shares based upon the relative number of the Shares held by each such Person.

(g) EXCEPTIONS.

(I) Subject to Section 5.7(ii)(a)(I)(B), the Board, in its sole discretion, may (prospectively or retroactively) exempt a Person from the Aggregate Share Ownership Limit and may establish or increase an Excepted Holder Limit for such Person if:

(A) the Board obtains such representations and undertakings from such Person as are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ascertain that no individual’s Beneficial Ownership or Constructive Ownership of such Shares will violate Section 5.7(ii)(a)(I)(B);

(B) such Person does not, and represents that it will not, actually own or Constructively Own an interest in a tenant of the Company (or a tenant of any entity owned or controlled by the Company) that would cause the Company to actually own or Constructively Own more than a 9.9% interest (as set forth in Section 856(d)(2)(B) of the Code) in such tenant and the Board obtains such representations and undertakings from such Person as are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ascertain this fact (for this purpose, a tenant from whom the Company (or an entity owned or controlled by the Company) derives (and is expected to continue to derive) a sufficiently small amount of revenue such that, in the opinion of the Board, rent from such tenant would not adversely affect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qualify as a REIt, shall not be treated as a tenant of the Company); and

(C) 該人士同意,任何對這些陳述或承諾的違反或試圖違反(或其他與第5.7(ii)(a)條至第5.7(ii)(f)條中的限制相牴觸的行爲)將導致這些股份根據第5.7(ii)(a)(II)條和第5.7(iii)條自動轉讓給一個trust。


(II) 在根據第5.7(ii)(g)(I)條授予任何例外之前,董事會可能要求來自美國國稅局的裁決,或法律顧問的意見,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滿足董事會自行決定的形式和實質要求,以便判斷或確保公司的REIT狀態。儘管收到任何裁決或意見,董事會可能會在授予此類例外時施加其認爲適當的條件或限制。

(III) 在遵守第5.7(ii)(a)(I)(B)條的前提下,參與股份(或可轉換或可交換股份的證券)發行或定向增發的承銷商,可以優先擁有或合理擁有超過總股份所有權限制的股份(或可轉換或可交換股份的證券),但僅在便於此類發行或定向增發的必要範圍內。

(IV) 董事會僅可在:(1) 獲得該例外持有者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或(2) 根據與該例外持有者入合作建立該例外持有者限制的協議和承諾的條款和條件,減少該例外持有者的限制。除非總股份所有權限制的百分比高於某例外持有者限制,否則該例外持有者的限制不得減少到低於總股份所有權限制的百分比。

(h) 增加或減少總股份所有權限制. 根據第5.7(ii)(a)(I)(B)條,董事會可以不時增加一個或多個個人的總股份所有權限制,並減少所有其他個人的總股份所有權限制;但前提是,減少後的總股份所有權限制在所有者股份百分比超過減少後限制之前,不對該個人生效,而任何進一步收購超過該股份百分比的股份將違反總股份所有權限制,並且進一步要求新的總股份所有權限制不會允許五個人或更少的人優先擁有或合理擁有超過49.9%的流通股份的價值。

(i) 股東在發行或轉讓股票時收到通知在限制終止日期之前發行或轉讓股份時,公司應向收件人提供通知,其中包含有關所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的股份的信息,而不是發行股份證書,表格應與以下內容在實質上相似:


美國戰略投資公司(「公司」)的證券受到對受益所有權和構建所有權與轉讓的限制,目的是爲了維護公司根據1986年修訂的《國內稅收法典》(「法典」)作爲房地產投資信託的身份。根據某些進一步的限制,並且除非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i) 任何人不得受益擁有或構建擁有超過9.8% 的總流通股份的價值或9.8%(按價值或股份數量,取其更嚴格者)的任何類別或系列的股份,除非該人是例外持有人(此情況下例外持有人限制將適用);(ii) 任何人不得受益擁有或構建擁有的資本股份,這將導致公司根據法典第856(h)條款被視爲「緊密持有」,或以其他方式導致公司無法資格成爲REIT;並且 (iii) 任何股份的轉讓,如有效,將使股份的受益擁有者少於100人(根據法典第856(a)(5)條的原則確定)將無效,並且意向受讓人將不會獲得該股份的任何權利。任何受益擁有或構建擁有股份,或試圖受益或構建擁有的股份,而導致或將導致某人受益擁有或構建擁有超過上述限制的股份的人,必須立即向公司提供書面通知(或在試圖交易的情況下,至少提前15天提供書面通知)。如果上述(i)和(ii)中規定的轉讓或所有權限制被違反,超過或違反上述限制的股份將自動轉移給信託的受託人,以使一個或多個慈善受益人受益。此外,如果董事會裁定所有權、轉讓或其他事件可能違反上述限制,董事會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裁量權贖回股份。進一步地,在某些事件發生時,違反上述限制的試圖轉讓可能是無效的。此通知中所有大寫術語的含義均在公司章程中定義,章程可能會不時修訂,申請者可要求提供一份包括轉讓和所有權限制的副本,而無需支付費用。對此副本的請求可直接向公司秘書提出,地址爲其主要辦公室。


(j) 不合規的投標報價. 任何股東不得將其持有的股票轉讓給進行不合規投標報價的任何人,除非該股東首先以相當於以下較高價格向公司提供該股票:(i)不合規投標報價價格,以及(ii)以下價格(如適用):(A)如果公司在不合規投標報價時有有效的自願回購股票計劃(「股票回購計劃」),則按此類股票可以根據股票回購計劃回購的價格;或者(B)如果公司在不合規投標報價時沒有有效的股票回購計劃,則按董事會確定的當時每股淨資產價值的價格。

(iii) 股份信託轉讓.

(a) 信託所有權. 在任何聲稱的轉讓或第5.7條第(ii)(a)(II)節所述的其他事件中,如果導致股份轉讓給信託,則該股份應轉讓給受託人,作爲信託的受託人,僅爲一個或多個慈善受益人的獨佔利益。此類轉讓給受託人的行爲應在聲稱的轉讓或導致根據第5.7條第(ii)(a)(II)節轉讓給信託的其他事件發生前的營業日結束時生效。受託人應由公司任命,並且應是與公司及任何禁止所有者無關聯的人。每個慈善受益人應由公司根據第5.7條第(iii)(f)節的規定指定。

(b) 受託人持有的股份狀況. 受託人持有的股份應爲已發行和流通的股份。禁止所有者對受託人持有的信託股份不享有任何權利。禁止所有者不得從受託人持有的任何信託股份的所有權中獲得經濟利益,不得享有任何分紅或其他分配權利,且不得擁有針對信託中股份的投票權或其他權利。

(c) 股息和投票權受託人應享有所有表決權以及與信託持有的股份有關的分紅或其他分配權利,這些權利將爲慈善受益人的專屬利益而行使。在公司發現股份已轉讓給受託人之前支付的任何分紅或其他分配,應由該分紅或其他分配的接受者在要求時支付給受託人,任何授權但未支付的分紅或其他分配應在到期時支付給受託人。支付給受託人的任何分紅或其他分配應爲慈善受益人保留信託。禁止所有人對信託持有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並且根據馬里蘭州法律,在股份轉讓給受託人之日起生效,受託人有權(由受託人自行決定)(i)撤銷公司發現之前禁止所有人投票的任何投票,


並(ii)根據受託人爲慈善受益人利益而採取的意圖重新投票;但是,如果公司已經採取不可逆轉的公司行動,則受託人無權撤銷和重新投票。儘管本節5.7的規定,在公司收到股份已轉入信託的通知之前,公司有權依賴其股票轉讓及其他股東記錄,以準備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的股東名單,判斷代理人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並以其他方式進行股東投票。

(d) 受託人出售股份在收到公司通知股份已轉入信託後的20天內,受託人應將信託持有的股份出售給受託人指定的個人,該個人對股份的擁有不會違反第5.7節(ii)(a)(I)或(II)中列出的擁有限制。出售後,慈善受益人在已售股份中的權益將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節5.7(iii)(d)將銷售的淨收益分配給禁止所有人和慈善受益人。禁止所有人將獲得(1)禁止所有人爲股份支付的價格,或如果禁止所有人沒有在導致股份被信託持有的事件中向股份支付價值(例如,在贈與、遺贈或其他交易中),則爲導致股份被信託持有事件發生當天的市場價格;(2)受託人從信託持有股份的出售或其他處置中收到的每股價格。受託人可根據第5.9(iii)(c)條款,按已支付給禁止所有人的分紅和其他分配的金額減少支付給禁止所有人的金額。超過支付給禁止所有人的應付金額的任何淨銷售收益應立即支付給慈善受益人。如果在公司發現股份已轉讓給受託人之前,僅由禁止所有人出售該股份,則(i)該股份應被視爲代表信託出售,並且(ii)在禁止所有人收到的金額超過禁止所有人根據本節5.7有權獲得的金額的情況下,該超出部分應在要求時支付給受託人。

(e) 轉讓給受託人的股票的購買權. Shares transferred to the Trustee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offered for sale to the Company, or its designee, at a price per Share equal to the lesser of (i) the price per Share in the transaction that resulted in such transfer to the Trust (or, in the case of a devise or gift, the Market Price at the time of such devise or gift) and (ii) the Market Price on the date the Company, or its designee, accepts such offer. The Company may reduce the amount payable to the Prohibited Owner by the amount of dividends and other Distributions which have been paid to the Prohibited Owner and are owed by the Prohibited Owner to the Trustee pursuant to Section 5.7(iii)(c). The Company may pay the


amount of such reduction to the Truste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Charitable Beneficiary. The Compan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accept such offer until the Trustee has sold the Shares held in the Trust pursuant to Section 5.7(iii)(d). Upon such a sale to the Company, the interest of the Charitable Beneficiary in the Shares sold shall terminate and the Trustee shall distribute the net proceeds of the sale to the Prohibited Owner.

(f) 指定慈善受益人. By written notice to the Trustee, the Company shall designate one or mor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o be the Charitable Beneficiary of the interest in the Trust such that (i) the Shares held in the Trust would not violate the restrictions set forth in Section 5.7(ii)(a)(I) or (II) in the hands of such Charitable Beneficiary and (ii) each such organization must be described in Section 501(c)(3) of the Code and contributions to each such organization must be eligible for deduction under each of Sections 170(b)(1) (A), 2055 and 2522 of the Code.

第5.8節 SETTLEMENTS. 第5.7節的內容不應妨礙通過 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或自動場外報價系統的設施進行的任何交易的結算。任何交易的結算髮生並不應否定第5.7節任何條款的效力,並且此類交易中的任何轉讓均應遵循第5.7節中規定的所有條款和限制。

第5.9節 可分性. 如果第5.7節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此類條款的應用被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判定爲 無效、無效或無法執行,則第5.7節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不受影響,且其他此類條款的應用僅在必要的範圍內受到影響,以遵循該法院的判決。

第5.10節 執行公司被特別授權尋求衡平救濟,包括禁令救濟, 以實施第5.7節的規定。

第5.11節 不放棄公司或董事會在行使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利時的延遲或失敗, 不得視爲公司或董事會的任何權利放棄,但在書面上明確放棄的除外。

第5.12節 優先購買和評估權除非董事會在設定條款時另有規定, 根據第5.4條款分類或重新分類的股票,或者根據董事會批准的其他合同,無任何股票持有人,作爲該持有人,享有任何優先購買權,購買或認購任何額外股票或其可能發行或出售的其他安防-半導體。股票持有人無權行使MGCL第3標題,第2小節所規定的反對股東的任何權利或其繼承者法令,除非董事會判斷這些權利適用於與該確定日期之後的一個或多個交易相關的所有或任何類或系列的股票,持有這些股票的股東才有權行使這些權利。


除非董事會判斷這些權利適用於所有或任何類或系列的股票,與該確定日期之後的一個或多個交易相關,持有這些股票的股東才有權行使這些權利。

第5.13節 收購要約如果任何人提出收購要約,包括但不限於「迷你收購」要約, 該人必須遵守《交易法》第14D條的所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於超過5%已發行股票的收購要約的披露和通知要求;但是,除非《交易法》另有要求,否則這些文件不需要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任何未能遵守第14D條規定而發起收購要約的個人(該收購要約稱爲「非合規收購要約」)應對公司爲執行本第5.13條的規定而產生的所有費用負責,包括與審查與該收購要約相關的所有文件所產生的費用。此外,公司可以尋求禁令救濟,包括但不限於與任何非合規收購要約相關的臨時或永久性限制令。本第5.13條和第5.7條(ii)(j)在任何股票已限制或被允許在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交易時將不具備任何效力。

第VII條。管理。 (a)本計劃將由委員會管理,該委員會將由董事會成員組成。委員會可以將計劃下的行政任務委託服務於代理或/和員工以協助計劃管理,包括爲每個參與者建立和維護計劃下的個人證券帳戶。

董事會

第6.1節 董事數;任期公司的業務和事務應在董事的指導下進行。 董事會的董事人數(「董事」)爲四人,人數可以根據章程不時增加或減少,但不得低於MCGL要求的最低人數。根據MGCL第3-804(c)條款,公司選舉,除非董事會在確定任何種類或系列的優先股條款時另有規定,董事會的任何及所有空缺只能由剩餘董事的多數贊成票填補,即使剩餘董事不足以構成法定人數,任何被選舉填補空缺的董事應在該空缺發生的董事任期內繼續任職,直到適任接任人被正式選舉並符合資格。董事人數的減少不得導致任何董事在任期未結束前被免職。對於董事投票,每個股份可投票給與選舉董事人數相同數量的個人。禁止對董事進行累積投票。

第6.2節 辭職、免職或死亡任何董事可以通過向董事會遞交通知而辭職, 董事會主席、首席執行官或秘書。


任何辭職通知應在董事會、董事會主席、首席執行官或秘書收到此通知時生效,或在通知中指定的任何未來日期生效。根據優先股持有者的權利,任何董事或整個董事會可以在有或沒有理由的情況下,通過有權投票的股東的贊成票被免職,前提是這些股東在董事選舉中的投票權佔多數。

第七條。

POW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第7.1節 一般規定公司的業務和事務應在董事會的指導下進行。 董事會可以採取任何行動,依其獨立的判斷和裁量,以開展公司的業務。章程應當以有利於授予董事會權力和權威的假設來解釋。關於章程的任何解釋或董事會在其權力和權威方面所作的判斷應具有決定性。本條第七款中對董事會特定權力的列舉和定義不應通過引用或推斷限制或約束,或被解釋爲通過推斷或其他方式排除或限制根據馬里蘭州現在或將來有效的一般法律所賦予董事會的權力。

第7.2節 董事會對股票發行的授權董事會可以在任何時間授權發行任何類別或系列的股份,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授權的,或者可轉換爲任何類別或系列股份的證券或權利,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授權的,考慮董事會認爲合適的對價(或在股票拆分或股票分紅的情況下不考慮對價),並受章程或公司章程中可能規定的任何限制或限制的約束。 融資

第7.3節 融資. The Board shall have the power and authority to cause the Company to borrow or, in any other manner, raise money for the purposes and on the terms it determines, which terms may (i) include evidencing the same by issuance of Securities and (ii) have such provisions as the Board may determine (a) to reacquire such Securities; (b) to enter into other contracts or obligations on behalf of the Company; (c) to guarantee, indemnify or act as surety with respect to payment or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of any Person; and (d) to mortgage, pledge, assign, grant security interests in or otherwise encumber the Company’s assets to secure any such Securities, contracts or obligations (including guarantees, indemnifications and suretyships); and to renew, modify, release, compromise, extend, consolidate or cancel, in whole or in part, any obligation to or of the Company or participate in any reorganization of obligors to the Company.


第7.4節 REIt QUALIFICATION. The Board shall use its reasonable best efforts to take such actions as are necessary or appropriate to preserve the status of the Company as a REIT; provided, however, if the Board determines that it is no longer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o continue to be qualified as a REIt, the Board may revoke or otherwise terminate the Company’s REIt elec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856(g) of the Code. The Board also may determine that compliance with any restriction or limitation on stock ownership and transfers set forth in Section 5.7 hereof is no longer required for REIt qualification.

第7.5節 DETERMINATIONS BY BOARD. The determination as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the direction of the Board, shall be final and conclusive and shall be binding upon the Company and every Stockholder: the amount of the net income of the Company for any period and the amount of assets at any time legally available for the payment of dividends, redemption of Shares or the payment of other Distributions on Shares; the amount of paid-in surplus, net assets, other surplus, annual or other cash flow, funds from operations, adjusted or modified funds from operations, net profit, net assets in excess of capital, undivided profits or excess of profits over losses on sales of assets; the amount, purpose, time of creation, increase or decrease, alteration or cancellation of any reserves or charges and the propriety thereof (whether or not any obligation or liability for which such reserves or charges shall have been created shall have been paid or discharged); any interpretation or resolution of any ambiguity with respect to any provision of the Charter (including the terms, preferences, conversion or other rights, voting powers or rights, restrictions, limitations as to dividends or other Distributions, qualifications or terms or conditions of redemption of any class or series of Shares) or the Bylaws; the fair value, or any sale, bid or asked price to be applied in determining the fair value, of any asset owned or held by the Company or any Shares;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any class of the Company; any matter relating to the acquisition, holding and disposition of any assets by the Company; any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one or more agreements with any Person; or any other matter relating to the business and affairs of the Company or required or permitted by applicable law, the Charter or Bylaws or otherwise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Board; provided, however, that any determination by the Board as to any of the preceding matters shall not render invalid or improper any action taken or omitted prior to such determination and no Director shall be liable for making or failing to make such a determination.

第八條。

內部化不收取費用

如果董事會選擇內部化顧問提供的任何管理服務,公司或運營合夥企業將不向顧問或其附屬機構支付任何薪酬或其他報酬,以進行管理服務的內部化。


第IX條。

特別行動

儘管法律允許或要求根據有權投票的股東中更大票數的贊成票採取或批准任何行動,如果董事會聲明該行動是可取的,並且經過有權投票的股東的多數票投票表決,該行動將有效且有效。

第十章。

股東、董事和高管的責任

第10.1節 股東責任限制任何股東對於公司的任何債務、索賠、要求、 判決或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作爲股東,也不對任何由於作爲股東而與公司資產或事務有關的任何人承擔任何個人責任,無論是侵權、合同還是其他情況。

第10.2條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限制;賠償.

在馬里蘭州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現任或從前的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不對公司或股東承擔金錢損害賠償責任。本第10.2(a)條的修訂或廢除,或任何其他章程或細則中與本第10.2(a)條不一致的條款的採納或修訂,均不影響前述句子在此類修訂、廢除或採納之前對於任何作爲或不作爲的適用性。

(b) The Company shall, to the maximum extent permitted by Maryland law in effect from time to time, indemnify and, without requiring a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of the ultimate entitlement to indemnification, pay or reimburse reasonable expenses in advance of final disposition of a proceeding to (i) any individual who is a present or former Director or officer of the Company and who is made or threatened to be made a party to, or witness in, the proceeding by reason of his or her service in that capacity or, (ii) any individual who, while a Director or officer of the Company and at the request of the Company, serves or has served as a director, officer, partner, member, manager or trustee of another corporati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joint venture, trust, employee benefit plan or other


enterprise and who is made or threatened to be made a party to, or witness in, the proceeding by reason of his or her service in that capacity. The rights of a Director or officer to indemnification and advance of expenses provided hereby shall vest immediately upon election of such Director or officer. The Company shall,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Board, provide such indemnification and advancement of expenses to a Person who served a predecessor of the Company in any of the capacities described in (i) or (ii) above and to any employee or agent of the Company or a predecessor of the Company. Neither the amendment nor repeal of this Section 10.2(b), nor the adoption or amendment of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e Charter or Bylaws inconsistent with this Section 10.2(b), shall apply to or affect in any respect the applicability of this Section 10.2(b) with respect to any act or failure to act which occurred prior to such amendment, repeal or adoption.

第10.3節 EXPRESS EXCULPATORY CLAUSES IN INSTRUMENTS. Neither the Stockholders nor the Directors, officers, employees or agents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under any written instrument creating an obligation of the Company by reason of their being Stockholders, Directors, officers, employees or agents of the Company, and all Persons shall look solely to the Company’s assets for the payment of any claim under or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at instrument. The omission of the foregoing exculpatory language from any instrument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r enforceability of such instrument and shall not render any Stockholder, Director, officer, employee or agent of the Company liable thereunder to any third party, nor shall the Directors or any officer, employee or agent of the Company be liable to anyone as a result of such omission.

第11條。

修改

公司保留隨時根據法律對章程進行任何修訂的權利,包括任何更改章程中明確規定的任何已發行股份的條款或合同權利的修訂。章程賦予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所有權利和權力均在此保留的情況下授予。除非根據馬里蘭州法律或章程的具體條款允許在未經股東批准的情況下進行的修訂,章程的任何修訂只有在董事會聲明爲可行並經有權投票的股東的絕對多數票通過的情況下才有效。

第三:本章程的修訂和重新陳述已獲得公司董事會的正式建議,並已按照法律要求獲得公司股東的批准。


第四:公司的主要辦公地址爲:222 Bellevue Ave, Newport, Rhode Island 02840。

第五:公司的現任代理人是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 N.A.,地址是:150 Royall Street, Canton, Massachusetts 02021。

第六:保留。

第七條:公司通過其董事會的決議,已經選擇,不管其章程或細則中是否有相反的規定,遵循馬里蘭一般公司法(「MGCL」)第3-803條的規定,其廢除只能通過MGCL第3-802(b)(3)條授權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下籤人承認這些修訂和重述的章程是公司的企業行爲,並且對於所有需要根據宣誓驗證的事項或事實,下籤人承認根據他所知的信息和信念,這些事項和事實在所有實質方面都是真實的,並且該聲明是在僞證罪的懲罰下作出的。

美國戰略投資公司。

附加條款

支持

(根據馬里蘭一般公司法的第2-105、2-201(c)和2-208條)

馬里蘭一般公司法)

american strategic investment公司,一家馬里蘭州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此向馬里蘭州評估與稅務部認證:

第一:根據公司的章程第5.1節中的權力(以下簡稱「章程」),公司的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通過正式採納的決議,將公司授權但未發行的15,000股面值爲每股0.01美元的優先股重新分類並指定爲A系列優先股,面值爲每股0.01美元,具有以下偏好、轉換和其他權利、投票權、限制、關於分紅和其他分配的限制、資格以及贖回的條款和條件,這些條款和條件在章程的任何重述後,成爲章程第V條的一部分,並對本條款或子條款進行必要或適當的重新編號或重新標記。章程中使用但未在此定義的專有名詞應具有章程中附上的意義。


第1部分。股份數量及指定特此設立一系列稱爲「系列A優先股」的公司優先股,並且構成該系列的股份數量應爲15,000股。該股份數量可由董事會通過決議增加或減少,並通過根據馬里蘭州一般公司法提交補充章程的方式以及馬里蘭州評估與稅務部的備案接受。提供在任何減少時,系列A優先股的股份數量不得減少到少於當前已發行股票數量加上爲行使已發行期權、權利、或認股權證而保留的股份數量,或用於轉換公司已發行的任何可轉換爲系列A優先股的證券的數量。

第2部分。分紅派息和其他分配.

(A) 在享有優先於或平等於系列A優先股對於分紅的情況下持有任何類別或系列優先股(或其他公司股票)的股份持有者的權利的前提下,系列A優先股的持有者,相對於在分紅方面排名低於系列A優先股的任何類別或系列的股份持有者,應有權在董事會授權並由公司宣佈有合法資金可供分紅的前提下,按季度以現金方式收取股息,在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結束的季度之後的月份的第十五天支付(每個此類日期稱爲「季度股息支付日」),自首次發行一股或部分股份的系列A優先股後的首次季度股息支付日起,以每股(如有)金額(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分)接收,金額應爲1,000乘以所有現金分紅的每股總額,以及1,000乘以所有非現金分紅或其他分配的每股總額(按實物支付),但不包括支付的以公司普通股的Class A普通股票每股面值0.01美元計算的股息(「Class A普通股票」)或對已發行的Class A普通股票股份進行的細分(通過重新分類或其他方式),自立即前一個季度股息支付日以來或就首次季度股息支付日而言,自首次發行的任何一股或部分股份的系列A優先股以來。若公司在任何時間宣佈或支付以Class A普通股票支付的Class A普通股票股息,或對已發行的Class A普通股票進行股份的細分或合併,或合併爲更多或更少的Class A普通股票(通過重新分類或其他非Class A普通股票的股息支付),則在每種情況下,系列A優先股的持有者在上述情況下應得的金額應通過將該金額乘以一個分數進行調整,該分數的分子爲該事件後立即流通的Class A普通股票的股份數量,分母爲該事件前立即流通的Class A普通股票的股份數量。

(B) 公司應在本第2節的(A)段中規定的情況下,立即在宣告後,針對系列A優先股宣告分紅或其他分配,


針對A類普通股的分紅或其他分配(不包括以A類普通股支付的分紅)。

(C) 根據本第2節的(A)段規定到期的分紅將從前一個季度分紅支付日期起開始累積,並按系列A優先股的已發行股份累積,除非該股份的發行日期早於首次季度分紅支付的記錄日期,在這種情況下,分紅從股份的發行日期開始累積,或者發行日期爲季度分紅支付日期,或者在確定有權獲得季度分紅的系列A優先股持有者的記錄日期之後及該季度分紅支付日期之前,在以上任何情況下,該分紅應從季度分紅支付日期開始累計和累積。已累積但未支付的分紅不計利息。少於當時已累積和到期的總分紅金額支付給系列A優先股的股份的分紅,應按一股一股的比例在所有該等當時已發行的股份中分配。董事會可以設定一個記錄日期,用於確定有權獲得支付所宣告的分紅或分配的系列A優先股持有者,該記錄日期不得早於聲明支付日前60天。

(D) 在判斷根據馬里蘭州一般公司法,分紅或其他分配(不包括自願或非自願清算)是否被允許時,若公司在分紅或其他分配時被解散,則需要支付持有系列A優先股的持有者的優先權的金額不得計入公司的總負債中。

第3節。投票權系列A優先股的股東應享有以下投票權:

(A) 在以下調整條款的前提下,每股系列A優先股應賦予持有人在提交給A類普通股持有人表決的所有事項上有1,000票。在公司如在任何時間宣佈或支付任何A類普通股的分紅派息,支付方式爲以A類普通股支付,或對已發行的A類普通股進行拆分、合併或重組合(通過重新分類或其他方式,而非以A類普通股的分紅派息的方式),則在每種情況下,系列A優先股的持有人在該事件發生前立即享有的每股投票數應通過將該數字乘以一個分數進行調整,該分數的分子爲事件發生後立即流通的A類普通股的股份數,分母爲事件發生前立即流通的A類普通股的股份數。

(B) 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或其他優先股或任何類似股票的其他類別或系列的條款或法律另有規定,系列A優先股的持有人、A類普通股的持有人以及公司的其他資本股票的持有人


應作爲一個類別共同投票,針對提交給公司股東表決的所有事項。

(C) 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或者法律另有要求,系列A優先股的持有人不應享有特別投票權,且他們的同意無須被要求(除非他們有權按照本條款與A類普通股的持有人一起投票)以執行任何公司行動。

第4節。特定限制.

(A) 每當根據第2節未支付的季度股息或其他股息或分配的A系列優先股到期後,直至所有累積和未支付的股息和分配(無論是否已授權或聲明)在已發行的A系列優先股上全部支付完畢,公司不得:

(i) 聲明或支付股息,或對任何在A系列優先股之前排名的普通股(無論在股息上還是在清算、解散或清算時)進行其他分配;

(ii) 聲明或支付股息,或對任何與A系列優先股排名相等的普通股(無論在股息上還是在清算、解散或清算時)進行其他分配,除非在A系列優先股和所有此類平價股票上按比例支付股息,且所有此類股票的持有者當時有權獲得的金額總和;

(iii) 除非根據公司的章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本公司證券的所有權施加限制或限制,以保護公司作爲房地產投資信託的狀態,按照《國內稅收法》的規定,贖回或購買或以其他方式以對價獲取任何在A系列優先股之前排名的公司股票,前提是公司可以在任何時候用任何此類普通股的股份按A系列優先股排名進行贖回、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股份(在股息及解散、清算或結束時)。

(B) 公司不得允許其任何子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以對價獲得公司股票,除非公司能夠根據本節第4段的(A)款,在該時間和方式下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此類股份。

第5節。回收的股份公司以任何方式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取的所有A系列優先股應構成授權但未發行的優先股股份,未指明爲類別或系列,可隨後分類、重新分類或以任何系列或類別的優先股發行。

第六部分。清算、解散或清理事件中,普通股持有人有權在清算責任後按比例分享法律可供分配給股東的資產,但須優先滿足現有優先股的優先權。.


(A) 在公司進行任何自願或其他類型的清算、解散或終止時,除非在此之前A系列優先股的持有者已獲得每股金額(「A系列清算優先權」),該金額應根據下面的調整條款計算,等於1,000乘以分配給A類普通股持有者的每股總金額,再加上任何應計和未支付的分紅,否則不應向優先股排名較低的股份持有者(無論是分紅還是在清算、解散或終止時)進行分配。如果公司在任何時候宣佈或支付任何分紅給A類普通股,支付方式爲A類普通股股份,或對已發行的A類普通股股份進行分割、合併或合併(通過重新分類或其他方式,而非通過支付A類普通股股份的分紅)爲更多或更少的A類普通股股份,則在每種情況下,A系列優先股持有者在上述句子中立即獲得的總金額應通過一個分數進行調整,該分數的分子爲事件後立即發行的A類普通股股份數,分母爲事件前立即發行的A類普通股股份數。

(B) 如果可用資產不足以允許全額支付A系列清算優先權以及所有其他類別和系列的公司股票的清算優先權(如有)且這些股票具有與A系列優先股相同的優先權,則可用於該分配的資產應按比例分配給A系列優先股的持有者和這些同等股份的持有者,比例根據各自的清算優先權進行分配。

(C) 公司與其他實體的合併或整合,或任何其他實體與公司的合併或整合,不應被視爲本第6節所指的公司的清算、解散或終止。

第七條。 董事會除非有董事會決議另行授權,否則董事會將享有任免公司高級職務的專屬權力和權限。合併、收購、以太經典。如果公司參與任何合併、合併、組合或其他交易,其中A類普通股的股份被兌換或轉換爲其他股票或證券、現金或任何其他財產,則在任何此類情況下,每股A系列優先股應同時被同樣兌換或轉換爲每股金額,受以下調整條款的限制,等於1,000乘以股票、證券、現金或任何其他財產(按實物支付)總額,該金額各自取決於每股A類普通股被轉換或兌換的內容。如果公司在任何時間宣告或支付任何A類普通股的股息,按A類普通股股份支付,或者對已發行的A類普通股股份進行細分或合併或整合(通過重新分類或其他非支付以A類普通股股份的股息的方式),改變爲更大或更小數量的A類普通股股份,那麼在每種情況下,前述句子中關於A系列優先股股份的兌換或變更的金額應通過將該金額乘以一個分數進行調整,該分數的分子是該事件後立即流通的A類普通股股份的數量,分母是該事件前立即流通的A類普通股股份的數量。


事件的分母是該事件前立即流通的A類普通股股份的數量。

第8節。修訂在任何時候,只要系列A優先股尚在流通,章程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修改,包括合併、整合或其他方式,這會實質性和不利地改變、變更或廢除系列A優先股的偏好、轉換及其他權利、投票權、紅利和其他分配的限制、條件或贖回條款,而不經過至少三分之二系列A優先股持有者的積極投票,單獨作爲一個類別進行投票。

第9條。等級系列A優先股在紅利支付以及清算、解散和結束時,均應在公司發行的所有其他類別或系列的優先股之下進行排名,除非任何其他類別或系列的條款另有規定,並且在這些事項上應優先於A類普通股。

第10條。所有權限制系列A優先股應受制於章程第5.7節所述的限制和條件。

第11條。允許的分配在判斷分配是否在馬里蘭法律下被允許時(除非在清算、解散或結束時),無論是通過分紅,還是通過贖回或其他股份的收購,或其他方式,若公司在分配時被清算,滿足具有優先權的任何類別或系列股票的持有人的優先權所需的金額,不應計入公司的總負債。

第二:根據章程中包含的授權,董事會已對A系列優先股進行了分類和指定。

第三:這些補充章程已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和投票被董事會批准。

第四:下籤人確認這些補充章程是公司的法人行爲,並且對於所有需要在宣誓下驗證的事項或事實,下籤人確認,在他所知、所信、所想的範圍內,這些事項和事實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真實的,並且該聲明是在僞證罪的處罰下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