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認證
遵循美國《18 U.S.C.第1350章》的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的規定採用的條款
關於信安金融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報告(「公司」)在今天提交的表格10-Q,特此聲明,以下籤署的每一位據其/她的了解,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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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GARO H. ARMEN, 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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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o H. Armen,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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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和主要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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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克莉絲汀 m. KLASK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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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莉絲汀 m. Klask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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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副總裁兼信安金融主要財務官 |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根據第906條的規定,本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已提供給公司,將由公司保留並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提出請求時提供。
前述認證是作爲報告的附件呈交證券交易委員會,不應視爲報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