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薩班斯 - 奧克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本認證是基於公司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報告。我,Ernest Miller,擔任公司的財務主管暫行代碼證明如下:
18美國法典第1350篇
關於Lightwave Logic,Inc.(「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在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的季度10-Q報告(「報告」),我,我們公司的首席執行官邁克爾·S·萊比,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18 U.S.C.第1350節的規定,特此聲明,至我所知:
1.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以及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實地呈現了我們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s/ 邁克爾·S·勒比 | |
邁克爾·S·萊比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