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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 31.3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例

我,Edward k. Aldag, Jr.,證明:

1) 我已審閱MPt Operating Partnership, L.P.的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屬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沒有遺漏重大事實以使根據報告所述情況下的陳述,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不具誤導性;

3)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平地呈現了報告期內登記人的財務狀况,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其他核證主管和我負責為申報人設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定義於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定義於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並已:

a.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對報告期結束時的申報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申報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公開註冊人的最近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為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所發生的影響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該變化具有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

5) 其他核證主管和我基於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已向申報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s/ Edward k. Aldag, Jr.

 

Edward k. Aldag, Jr.

 

MPt Operating Partnership, L.P.的普通合夥人、唯一成員的主席、總裁兼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