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我,Spencer Neumann,特此证明:
我,肯特·兰德瓦特,证明如下:
1.我已经审核了FinWise Bancorp的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的重大事实,也没有遗漏陈述任何材料事实,以使在该报告涵盖的期间内作出的声明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呈现了注册者截至本报告期间以及其中阐明的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公司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Exchange Act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内部控制组织(如Exchange Act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根据此审查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表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以及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一个财务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个财务季度)中发生的任何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变化;
(a)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在这个报告的准备期间,让我们及时知道与本公司(包括其合并的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b)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c)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基于报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
(d)在注册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披露本报告期间发生的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性;
5.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a)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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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NWISE BANKCOR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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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作者: | /s/ 肯特·兰德瓦特 |
| | | 肯特·兰德瓦特 |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