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根據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b)條的要求,以及《交易所法》第18章第63章第1350條和《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條規定,生物科學公司的首席執行官特麗莎·S·韋伯在此證明,據我所知: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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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
/s/ Teresa S. Web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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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sa S. Web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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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本證明書隨相關的10-Q表一起使用,不被視爲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並不得被引入任何根據1933年修訂法案的公司的文件中,也不得被引入1934年修訂法案的任何文件(無論是在10-Q表日期之前還是之後制定的),而不考慮此類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一般引用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