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1.1
首席执行官的13a-14(a)/15d-14(a)规则认证
我,迈克尔·利博维茨,证明:
1.我已审阅道格拉斯·埃利曼公司的季度报告10-Q表格;
2.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根据制作该报告时的情况,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而导致上述陈述在的情况下,对期间所述事项具有误导性;
3.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已充分真实地反映了所述期间注册人的财务状况、营业成果和现金流量;
4.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
(a)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得到他人告知,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为了按照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汇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了这种内部控制的设计。
(c)评估登记者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类评估,对揭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做出我们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涉期末;
(d)在注册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披露本报告期间发生的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性;
5.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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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迈克尔·利博维茨 |
| 迈克尔·利博维茨 |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