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2.1
依據2002年沙賓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規定採納之18 U.S.C.第1350條,特此證明財務長充分遵守。
根據2002年沙賓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規定頒布的18 U.S.C.第1350條,我,SenesTech, Inc.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Joel L. Fruendt證實:
1.據我所知,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SenesTech, Inc.第三季度10-Q表格全面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2.據我所知,該第三季度10-Q表格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呈現了SenesTech, Inc.的財務狀況和營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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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 /s/ Joel L. Fruendt |
| Joel L. Fruendt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此證書隨附關聯的Form 10-Q季度報告,並不被視為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不得被引用到SenesTech, Inc.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1934年修訂版證劵交易法的任何申報中(無論是在Form 10-Q季度報告日之前還是之後),無論該申報中是否包含任何普遍引用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