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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2.2

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根据规定现证明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

基于美拉收购corp I(该「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表格10-Q),并于今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以下简称「报告」),我,爱德华·莉夫希茨,该公司的财务长,根据18 U.S.C. §1350,按照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的规定,证明据我所知:

1.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公正呈现了公司在报告所覆盖的期间内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Dated: November 12, 2024

由:

Edward Lifshitz

Edward Lifshitz

财务长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