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2
信安金融首席財務官根據規定現證明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
基於美拉收購corp I(該「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表格10-Q),並於今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以下簡稱「報告」),我,愛德華·莉夫希茨,該公司的財務長,根據18 U.S.C. §1350,按照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的規定,證明據我所知:
1.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節的要求。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公正呈現了公司在報告所覆蓋的期間內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Dated: November 12, 2024 | | |
| | |
| 由: | Edward Lifshitz |
| | Edward Lifshitz |
| | 財務長 |
| |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