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录31.1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节的认证
我,William E. Martin,III,证明:
1. 我已审阅maravai lifesciences控股公司的这份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在所涉及期间陈述的内容是真实、准确、不含任何虚假陈述,并且没有撇下重要事实陈述,其陈述在所处原有环境下不会产生误导作用;
3.基于我的了解,该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上述报告期间所呈现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的所有实质方面都是公正、准确且充分体现的;
4. 我和登记者的另一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控制和程序13a-15(e)和15d-15(e)规则定义)以及关于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控制和程序13a-15(f)和15d-15(f)规则定义),并且已经: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者和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被其他相关方在这些实体内通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写本报告的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导致这样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通用会计准则的外部需求;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的基础,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期末。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的最近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任何影响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该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合理地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和
5. 公司另一认证高管和我已基于我们最近一次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向公司审计师以及董事会(或执行相当职能的人)的审计委员会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设计或运营上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 和
b. 无论是否重要,任何 牵涉到登记人内部控制的管理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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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William E. Martin, III |
| | William E. Martin, III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