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1
證書
執行長和信安金融主管
根據18 U.S.C.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根據美國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b)條的規定,以及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條(18 U.S.C. §1350)的規定,Clearside Biomedical,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George Lasezkay以及公司的財務長Charles A. Deignan在此各自證明:在其所知範圍內,
證明如下:特此通知,我們已於2024年11月12日簽字。
/s/ 喬治·拉塞克,藥學博士,法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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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查爾斯·亞·迪恩根。 |
喬治·拉塞克,藥學博士,法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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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爾斯·A·戴格南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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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長 |
* 本證書隨附有關的10-Q表,不被視為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且不應被引用或納入公司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交易所法案在10-Q表日期前後製作的任何申報文件中,無論該申報文件中是否包含一般性納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