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clsd-ex32_1.htm EX-32.1 附錄32.1

展覽32.1

證書

執行長和信安金融主管

根據18 U.S.C.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根據美國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b)條的規定,以及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條(18 U.S.C. §1350)的規定,Clearside Biomedical,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George Lasezkay以及公司的財務長Charles A. Deignan在此各自證明:在其所知範圍內,

1.
此認證附有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十表格10-Q(以下簡稱“定期報告”),完全符合《交易所法》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並
2.
所有板塊內的資訊報告內容,就其所有重要方面而言,充份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

證明如下:特此通知,我們已於2024年11月12日簽字。

/s/ 喬治·拉塞克,藥學博士,法學博士。

/s/ 查爾斯·亞·迪恩根。

喬治·拉塞克,藥學博士,法學博士。

查爾斯·A·戴格南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財務長
(信安金融財務長)

 

* 本證書隨附有關的10-Q表,不被視為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且不應被引用或納入公司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交易所法案在10-Q表日期前後製作的任何申報文件中,無論該申報文件中是否包含一般性納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