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2:首席财务官的13a-14(a) / 15d-14(a)认证
首席财务官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款
我,Patrick J. Hughes,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豪利银行有限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实,以致于所述内容在发布时,在所述情况下不会误导关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时期;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报告期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该注册人的其他核证官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规定):
(a) 我设计了这些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这些实体,特别是在准备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监督下设计这些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导致这些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使这些财务报告符合通用会计原则,并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陈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覆盖的期间结束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者的其他监督官员和我已向注册者的审计师以及注册者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披露:
(a) 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不足和实质性弱点,这些不足和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任何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基本财务报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涉及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2024年11月12日 | /s/ 裴瑞克·休斯 |
| 裴瑞克·休斯 |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