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2:首席財務官的13a-14(a) / 15d-14(a)認證
首席財務官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Patrick J. Hughes,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豪利銀行有限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實,以致於所述內容在發佈時,在所述情況下不會誤導關於本報告所涵蓋的時期;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合併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報告期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該註冊人的其他核證官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規定):
(a) 我設計了這些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這些實體,特別是在準備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注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監督下設計這些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導致這些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使這些財務報告符合通用會計原則,併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陳述了我們對披露控制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覆蓋的期間結束時;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發生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者的其他監督官員和我已向註冊者的核數師以及註冊者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披露:
(a) 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存在重大不足和實質性弱點,這些不足和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 任何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基本財務報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涉及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2024年11月12日 | /s/ 裴瑞克·休斯 |
| 裴瑞克·休斯 |
| 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