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1
證明
我, 李寵州,證明:
1. 我已審閱PHOENIX PLUS corp(「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10-K表格年報;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年度報告中並未包含任何不實陳述重大事實,也未遺漏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根據制定該等聲明的情況來看,該等聲明關於本報告所覆蓋的年度並不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本報告載的其他財務信息,相對完整地表達了在此報告中年度內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4. 受托人的其他認證人員和我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與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定義))對於註冊人並具有: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確保涉及登記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訊息在這個報告編製的年份內由其他內部人士向我們披露; | |
b.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內部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提供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 |
c. | 在年報涵蓋的年份結束時,根據這樣的評估,評估了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 |
d. | 報告中披露,申報人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若為年度報告,則為申報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影響重大或可能影響申報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 |
5. 其他核數主管和我已根據最近的內部財務控制評估,向核數師和董事會稽核委員會(或對應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 | 所有的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 |
b. | 任何涉及公司內部控制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舞弊行為,無論其規模大小; |
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 由: | 李宗周 |
李 宗周 | ||
首席執行官,總裁,董事,秘書,財務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