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首席执行官认证
我,Rajiv De Silva,特此证明:
我已审查了Venus Concept Inc.的10-Q季度报告;
1.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实,以致于所述内容在发布时,在所述情况下不会误导关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时期;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呈现了注册者截至本报告期间以及其中阐明的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3. |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款中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款中定义),并且已经: |
(a) |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
(c) |
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的结论。 |
(d) |
本报告披露了在登记者的第四财季发生的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会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和 |
4.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该登记机构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该登记机构的审计师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设计或操作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重大事项。 |
[签名页如下]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通过: |
/s/ Rajiv De Silva |
姓名: Rajiv De Silva |
||
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