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认证
我,摩根·R·布朗,特此证明:
1. |
我已审核Clene Inc.的10-Q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遗漏重要事实,也未省略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所作陈述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会误导,涵盖本报告期间; |
3. |
根据我的了解,包括在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呈现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中涉及的期间; |
4. |
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 |
(a) |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监督下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
(c) |
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末; |
(d) |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有关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经或者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且 |
5. |
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
(a) |
对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b) |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
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s/ Morgan R. Brow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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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gan R. Brow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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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