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b)条和《美国法典》第18编第63章第1350条的要求(18 U.S.C. §1350),Clene Inc.(“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摩根·R·布朗在此证明,在他所知的范围内:
1. |
公司截至日期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附属此认证的展示32.1(“季度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以及 2024年9月30日附在本证明书中的本文件作为附录32.2(“季度报告”),完全符合《交易所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 |
2. |
季度报告中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客观、真实呈现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日期: 2024年6月4日2024年11月13日
/s/ Morgan R. Brow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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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gan R. Brow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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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906条§ 1350要求的该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已提供给公司,公司将保留此文件并在需要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员工。
本证明附随在相关的10-Q表格上,不被视为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不会被纳入到公司在《证券法》(经修订)或《交易所法》下的任何申报文件中(无论在10-Q表格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制定),无论该申报文件中是否包含一般性的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