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首席财务官证明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
I, | 乔治·伯德特,特此证明: |
1. | 我已经审阅过Verde Clean Fuels公司本季度的10-Q表格;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或者在有关情况下 省略的重要事实陈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间,所作的陈述不违反相关规定。 |
3. |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大方面如实体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现金流; |
4.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负责 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规则13a-15(e)和15d-15(e)》中的定义) 并已: |
a) | 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企业中的人员向我们知晓,尤其是在准备该报告的期间; |
b) | (根据SEC发布33-8238/34-47986和33-8392/34-49313而省略该段落); |
c) | 评估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末,陈述了我们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 |
d) | 在该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内出现的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和 |
5. | 我们和注册公司的另一位执照官员,基于我们的最新财务报告评估,已经向注册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代表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管理当局内部控制的信息: |
(a) | 有关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设计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概括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
(b) | 涉及管理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根据: | /s/ 乔治·伯德特 |
乔治·伯德特 | ||
首席财务官 | ||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