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首席財務官證明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
I, | 喬治·伯德特,特此證明: |
1. | 我已經審閱過Verde Clean Fuels公司本季度的10-Q表格;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要事實陳述或者在有關情況下 省略的重要事實陳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間,所作的陳述不違反相關規定。 |
3. |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重大方面如實體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運營結果和現金流;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人員和我負責 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規則13a-15(e)和15d-15(e)》中的定義) 並已: |
a) | 設計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企業中的人員向我們知曉,尤其是在準備該報告的期間; |
b) | (根據SEC發佈33-8238/34-47986和33-8392/34-49313而省略該段落); |
c) | 評估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樣的評估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末,陳述了我們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 |
d) | 在該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出現的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和 |
5. | 我們和註冊公司的另一位執照官員,基於我們的最新財務報告評估,已經向註冊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代表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註冊管理當局內部控制的信息: |
(a) | 有關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的設計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合理地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概括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
(b) | 涉及管理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控制財務報告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根據: | /s/ 喬治·伯德特 |
喬治·伯德特 | ||
首席財務官 | ||
(財務總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