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的規定
我,馬克·E·施瓦茨,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威爾赫米娜國際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10-Q表格;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者遺漏重要事實,也未省略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所作陳述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不會誤導,涵蓋本報告期間; |
3. | 根據我的了解,包括在本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呈現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報告中涉及的期間; |
4. | 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 |
(a) |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監督下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編制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
(c) | 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樣的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間末;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在註冊人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已經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有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變化; |
5. | 我們與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們的最新的內部控制評估結果; |
(a) | 對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進行評估,這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
(b) | 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
2024年11月13日 | /s/ Mark E. Schwarz | ||
名字: | Mark E. Schwarz | ||
標題: |
執行主席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