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威爾赫米納國際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的10-Q表格季度報告,已於本日期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我,馬克·E·施瓦茨,公司執行董事長,依據美國法典第18條第1350節,按照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節的規定,特此證明,根據我的知識: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3(a)條或第15(d)條(如適用)的規定。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現了截至報告期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2024年11月13日 | /s/ Mark E. Schwarz | ||
名字: | Mark E. Schwarz | ||
標題: |
執行主席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