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认证
我,LEE CHONG KUANG,证明:
1. 我已审阅了Greenpro Capital corp.(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本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季度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未包含必要的实质性陈述,使得上述陈述在其所做陈述时的情况下,不会因遗漏而产生误导,涉及本报告覆盖期间。
3. 根据我的知识,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及本报告中提供的时段内竭力反映了报告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我和注册者的其他核准官员共同负责建立和维持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于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定义见于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
a. | 设计了此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此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由申报公司以及其各个子公司形成的有关申报公司的实质性信息能够通过他人在这些实体内进行的交流,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 | |
b. | 设计了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合理保证。 | |
c. | 我们评估了申报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一评估结果,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我们的结论,在结束时基于该评估。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化(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 |
5.本公司的另一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 | 所有设计或运营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的内部财务控制都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财务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月18日2024年11月13日 | ||
作者: | /s/ 李忠光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