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认证
我,David Enholm,证明:
1. | 我 已经审核了CleanCore Solutions, Inc.的10-Q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陈述必要之实质事实,以使这些陈述在作出时,根据所述情况并未对所涵盖期间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申报者截至本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我和注册员的其他认证主管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与程序(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定义)以供注册员,并曾: |
a) | 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他人在这些实体内告知我们有关登记人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
b) | 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基本报表的准备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了 登记人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于该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之结论, 基于此评估,截止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的情况;以及 |
d) | 在本报告中揭示了在发行人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发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的发行人内部控制变化,该变化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合理地可能对其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5. | 本公司其他核证主管和我根据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当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
a) | 所有板块中,任何对内部财务管控系统的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有合理可能对登记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且 |
b) | 所有涉及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诈欺行为,无论涉及与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大卫·恩霍姆 | |
大卫·恩霍姆 | |
财务长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