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認證
我,David Enholm,證明:
1. | 我 已經審核了CleanCore Solutions, Inc.的10-Q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陳述必要之實質事實,以使這些陳述在作出時,根據所述情況並未對所涵蓋期間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申報者截至本報告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4. | 我和註冊員的其他認證主管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與程序(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定義)以供註冊員,並曾: |
a) | 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他人在這些實體內告知我們有關登記人的重要信息,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b) | 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就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基本報表的準備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 c) 評估了 登記人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對於該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有效性之結論, 基於此評估,截止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情況;以及 |
d) | 在本報告中揭示了在發行人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發行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發生的發行人內部控制變化,該變化對發行人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合理地可能對其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
5. | 本公司其他核證主管和我根據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稽核師和董事會審核委員會(或執行相當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板塊中,任何對內部財務管控系統的設計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有合理可能對登記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負面影響;且 |
b) | 所有涉及公司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詐欺行為,無論涉及與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s/ 大衛·恩霍姆 | |
大衛·恩霍姆 | |
財務長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