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2.2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條的規定進行認證
根據《2002年沙賓法案》第906條的採納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節
本人致富金融長 代表CLEANCORE SOLUTIONS, INC.(以下簡稱「公司」),特此證明:
1.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及
2.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控制項和運作結果。
為此,本人於2024年11月13日簽署此聲明。
/s/ 大衛·恩霍爾姆 | |
大衛·恩霍姆 | |
財務長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 |
根據第906條要求的這份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已提供給CleanCore Solutions, Inc.,並將由CleanCore Solutions, Inc.保留,並在要求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
前述的認證是根據§ 18 U.S.C.第1350條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此認證並不為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也不會被納入公司任何的申請中,無論是在此日期之前或之後提交,無論該申請中是否含有任何一般性納入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