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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2.1

 

首席执行官证明书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条第1350条的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设立的美国法典第1350条,签署的Giftify, Inc.(以下简称“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谨此据其所知最好的知识,证明:

 

  1.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报告10-Q文件(以下简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正法案的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
     
  2. 报告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s/ Ketan Thakker
      Ketan Thakker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主要 执行官)

 

上述的认证,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附录出示,不应视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修改案的申报,也不应视为被适用于1933年证券法修正案的任何申报而被引用。

 

根据第906条的要求,本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或其他确认、承认或以其他方式采用本书面声明的电子版本内出现的印章的文件,已交给GIFTIFY, INC.,并将被GIFTIFY, INC. 保留,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