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規定
我,Ketan Thakker,證明:
1. | 我已審閱Giftify, Inc.的季度報告10-Q表。 |
2. | 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重要事實的陳述,也未省略任何在本報告涵蓋的期間內使這些陳述在當時情況下不具誤導性的必要重要事實。 |
3. | 根據我的了解,包含在此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情況,並涵蓋了本報告所涉及的週期; |
4. | 登記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為登記者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控制項和財務報告(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 |
a) | 我們在監督下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他人在這些實體中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登記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編寫此報告的期間由其他人知悉; | |
b)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此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導致此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外部目的符合通用會計原則; | |
c) | 我們評估了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類評估,對所述期間結束時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結論; | |
d) | 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部財務報告管控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已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造成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造成實質性影響;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登記人及其他認證官員已向登記人的審計師及登記董 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了相關信息: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以及 |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人內部控制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s/ Ketan Thakker |
Ketan Thakker | |
首席執行官 (主要 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