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2.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條第1350條的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所設立的美國法典第1350條,簽署的Giftify,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謹此據其所知最好的知識,證明:
1. |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報告10-Q文件(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正法案的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 |
2. | 報告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 |
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s/ Ketan Thakker | |
Ketan Thakker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主要 執行官) |
上述的認證,僅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附錄出示,不應視為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修改案的申報,也不應視為被適用於1933年證券法修正案的任何申報而被引用。
根據第906條的要求,本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或其他確認、承認或以其他方式採用本書面聲明的電子版本內出現的印章的文件,已交給GIFTIFY, INC.,並將被GIFTIFY, INC. 保留,並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時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