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首席執行官的證書 根據
《證券交易法》的第13a-14(a)條 已修訂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的採納
我,Mark Hanchett,證明:
1. | 我已審閱Nxu, Inc.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
2. | 據我所知,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陳述或疏漏陳述重大事實,或疏漏陳述必要的 以使在所作陳述所在的情況下,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具誤導性; |
3. | 基於我的知識,基本報表和此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如實地展示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對所述報告期份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都已合理呈現; |
4. |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條款中所定義的那樣)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條款中所定義的那樣)並且已經: |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人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編製本報告的期間;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導致設計這種內部控制,以便能夠在符合普遍公認會計準則的情況下,為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並提供合理保證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
c) | 評估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得出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末。 |
d) | 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在最近的財年度第四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內部財務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且該變化對內部財務控制或可能對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
5. | 根據我們最近一次內部財務控制評估,公司的另一名認證負責人和我已向公司的審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可能會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資訊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並且 |
b) | 任何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具有實質性,只要涉及到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員工。 |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2024 | By: /s/ Mark Hanchett | |
Mark Hanchett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