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丹尼·普羅斯基,證明:
1. 我已審閱美國醫療保健REIT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我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和內部控制過財務報告(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並: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或在我們的監管下促成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以確保任何涉及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都會在準備本報告的這段時間內通過其他員工了解;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管下促成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保證按照通常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呈報有關披露控制和流程在報告期末的有效性的結論;且
報道了公司最近一個財政季度(以年度報告爲例,爲公司第四個財政季度)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發生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可能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
5.註冊商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經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披露,向註冊商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 (或執行等效職能人員):
所有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設計或運行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涉及到管理或其他在公司財務報告監管上有重要角色的員工參與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都必須遵守以下所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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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 | | 由: | | /s/ 丹尼爾ANNY PROSKY |
日期 | | | | Danny Prosky |
| | | | 首席執行官,總裁和董事 |
| | |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