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31.1
根據以下規定對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 302 條
我,苗志壯,證明:
1.我已經在環球照明收購公司10-Q表上查看了這份報告;
2.據我所知,鑑於作出此類陳述的情況,本報告不包含對重大事實的任何不真實陳述,也沒有遺漏陳述作出陳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實,在本報告所涉期間沒有產生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註冊人截至本報告所述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人員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定義見《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以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定義見《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並有:
a)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確保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提供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本報告編寫期間;
b)設計了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使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便爲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公認的會計原則編制用於外部目的的財務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類評估得出了截至本報告所涉期末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以及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如果是年度報告,則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對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理由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人員和我已經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的審計委員會披露了以下信息:
a)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很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任何涉及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 年 11 月 13 日
/s/ 苗志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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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志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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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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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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